作者:刘冲伟律师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3号)第四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
(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
(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亦即,对于六类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宜由原受理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提级管辖。
如何理解这六类案件,尤其是第(二)至(四)类、(六)类案件具体指哪些案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对于第(二)类,“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要指案件所涉领域、法律关系、规制范围等在辖区内具有首案效应或者相对少见,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点和争议。
对于第(三)类,“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案件,是指案件具有示范引领价值,通过确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能够对处理类似纠纷形成规范指引,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促进批量纠纷系统化解,实现纠纷源头治理。
对于第(四)类,“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典型案件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发布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适用有关规则审理明显有违公平正义。
对于第(六)类,“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是指案件因所涉领域、主体、利益等因素,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或者外部干预,下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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