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是否可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2023-07-12 12:12:49)作者:刘冲伟律师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亦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的时间点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那么,行政复议撤回后,是否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亦即,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