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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中的退赔违法所得由谁启动执行程序?

(2023-06-13 11:50:10)

作者:刘冲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亦即,执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亦即,刑事裁判中的退赔违法所得的执行,是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再由立案部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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