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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无过错方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022-12-01 10:46:37)

作者:刘冲伟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本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无过错方应当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亦即,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根据离婚方式不同,按照以下方式提出:

一、协议离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应当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二、诉讼离婚,此时分为二种情形:

(一)无过错方为离婚诉讼原告,此时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为离婚诉讼被告,此时又分为三种情形(不考虑二审提出):

1、无过错方同意离婚,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后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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