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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不应受理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2022-12-14 15:23:13)

作者:刘冲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那么经上诉后,如果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应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亦即,二审法院如果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而不能直接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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