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将该房赠与另一方,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3-09-08 1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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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婚前购房婚后赠与另一方夫妻共同债务 |
分类: 离婚纠纷法律实务 |
案情简介
奚肖笙与陆涵为母子关系,2011年8月1日奚肖笙向陆涵转账760000元,2011年9月18日奚肖笙向陆涵转账100000元,上述款项用于陆涵购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2、114号204房。
陆涵与邝燕平确认两人于2016年7月12日登记结婚,至庭审时仍为夫妻关系。
2018年4月13日奚肖笙取现30000元,用于为邝燕平购买广州市番禺洛浦街迎宾路上窖路段68号东海花园1号地下室275号车位支付定金。
2018年4月25日,奚肖笙为邝燕平购买广州市番禺洛浦街迎宾路上窖路段68号东海花园1号地下室275号车位向“广州税务”转账支付5元、8200.8元、126.84元、69元、4013.91元。
2018年4月25日,邝燕平向奚肖笙转账支付9000元。
2018年5月14日,奚肖笙向邝燕平转账支付100000元及6000元用于支付购车位款。
2019年3月29日,陆涵、邝燕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该合同约定:一、赠与财产概况,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2,114号204房的房屋,是以陆涵名义登记的产权,是陆涵的婚前财产,依法属于陆涵的个人财产;二、赠与人陆涵经慎重考虑,自愿将上述财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全部无偿赠与给邝燕平,并且该赠与财产只作为受赠人邝燕平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三、受赠人邝燕平表示愿意接受上述赠与,并同意该受赠财产作为其个人财产;四、赠与人保证所赠与的财产权属清楚、完整,无任何权利瑕疵,本赠与不附任何义务;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赠与财产应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邝燕平于2020年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奚肖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陆涵与邝燕平共同归还欠款人民币1017415.55元,并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奚肖笙于2011年8月、9月出借给陆涵的860000元是否属于陆涵、邝燕平的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借款问题。
奚肖笙主张涉案转款为借款,陆涵对此予以确认,邝燕平主张实为赠与,则邝燕平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而本案中邝燕平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奚肖笙曾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晚辈不能将长辈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倡导和司法所确认,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为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晚辈应当负偿还义务。
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陆涵于婚前所负债务用于购置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2,114号204房,此后该房屋在陆涵、邝燕平的夫妻共同生活中由陆涵赠与给邝燕平,实际上该债务所购置之房产最后用于陆涵、邝燕平夫妻共同生活,陆涵于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陆涵婚后所负债务,因所负债务用于购置陆涵、邝燕平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此债务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案涉借款并非发生于陆涵、邝燕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奚肖笙于2011年出借了860000元给陆涵,而陆涵与邝燕平于2016年7月12日才登记结婚。奚肖笙、陆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邝燕平在婚前已与陆涵一起向奚肖笙借款,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邝燕平直接使用了该笔借款资金。因此,从债务发生的时间及邝燕平是否参与借款行为来看,该笔860000元属于陆涵婚前的个人债务。
其次,本案中,奚肖笙、陆涵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邝燕平在结婚后追认了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借款不属于邝燕平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最后,陆涵向奚肖笙借款后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2,114号204房,该房产属于陆涵的婚前个人财产。陆涵与邝燕平签订《赠与合同》,陆涵将该房产赠与给邝燕平,双方约定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陆涵承诺所赠与的财产不附任何义务。也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邝燕平无须以共同承担本案借款作为接受赠与的前提。陆涵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邝燕平,邝燕平接受赠与并不必然导致需要共同承担陆涵的婚前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陆涵向奚肖笙所借借款999415.55元属于陆涵、邝燕平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陆涵、邝燕平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奚肖笙偿还借款999415.55元;
三、驳回奚肖笙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7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7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陆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奚肖笙偿还借款999415.55元;
三、上诉人邝燕平应对被上诉人陆涵的本案债务中部分借款139415.55元向被上诉人奚肖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奚肖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奚肖笙与陆涵、邝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案号:(2021)粤01民终6445号,广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