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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职工在家中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2023-09-04 15:48:41)
标签:

工伤赔偿

劳动争议纠纷

工伤律师

视同工伤的认定

分类: 工伤赔偿法律实务

一、案情简介

何某某系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中心学校财务专干。2019年1月20日(星期日),何某某白天在学校加班,1将《2018年7-12月公示合表》发到工作群,期间学校工作人员某与何某某通了两次电话。刘告知何某某公示表缺数据,何某某答应去查清楚。下班后,晚上20时26分,刘打电话给何某某数据核对的事情。之后,何某某去地下车库的车里取资料返回时,身感不适,在电梯内蹲下来捂住胸口。何某某回家后就到次卧室,进行数据核对。21时许何某某与刘通电话,把核实的情况反馈给刘2019年1月21日7时许,其妻柏晓阳起床发现何某某躺在厕所地上,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赶到柏晓阳家后确认何某某已经死亡多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何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停止。2019年4月16日,原告其妻子柏晓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进行了调查,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衡工伤不认字10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7月19日向原告送达。

原告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继续上诉至衡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衡阳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2行初164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衡阳市人社局作出的(2019)衡工伤不认字10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上诉人衡阳市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上诉人柏晓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衡阳市人社局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

何某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裁判理由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证实何某某是为了核实刘亚兰反映的问题,才去地下车库的车里取资料。虽然何某某在从车库取资料回家的电梯内出现过不适,但于当晚21时已核实完毕并回复刘亚兰,此前没有突发疾病。且柏晓阳于21时2分许、21时30分许两次在卧室见到何某某时,亦未发现其有不舒服情况。何某某于1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发现死亡时,系躺在厕所的地上。被告认定何某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并无不当。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因病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亡”的,应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要件。现有证据表明,何某某在周末加班回到家后接到学校领导刘亚兰打来的电话,反映“公示表缺数据”,之后,何某某去地下车库的车里取资料,返回时,何某某身感不适,在电梯内蹲下来捂住胸口,该状况符合突发疾病的症状。

 

湖南高院再审认为,视同工伤的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工作时间”一般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职工下班后回住处加班时间,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在“工作岗位上”一般指劳动者处于完成工作职责和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状态中

本案中,根据在案的证据表明,何某某下班后回到家中卧室加班的时间为20时26分接到学校领导电话后至21时。21时30分柏晓阳在次卧室并未见其有异常,次日清晨被发现死于自家厕所。因何某某是在下班回家后因临时任务在家中加班,故其死亡时是否在加班时间和处于工作状态应由再审被申请人举证。而柏晓阳作为何某某的家属无法证明其在晚上21时之后还在继续加班,即不能证明何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再审申请人衡阳市人社局根据其调查结果,认定何某某死亡时其工作任务已经结束,并据此认定此种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从而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审据此判决驳回柏晓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应由衡阳市人社局承担证明死者何某某于当晚21时已经结束工作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且再审申请人衡阳市人社局已经在诉讼中对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依据进行了举证证明,故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四、 案件来源

柏晓阳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再审案(一审案号(2019)湘8602行初164号二审案号2020)湘04行终23号再审案号(2021)湘行再5号再审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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