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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常见情形

(2022-07-06 18: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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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公司与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常见情形

【引言】股东与公司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股东要尽量避免与公司人格混同。实践中,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常见的表现形式:

【分析意见】其一、【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其二、【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债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其三、【账簿不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其四、【利益不分】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其五、【占用公司财产】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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