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试用期内的商品损坏,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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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举办了一场新型电器试用活动,部分指定电器可以试用7天,试用满意再付价款,不满意则可退回。消费者小李满心欢喜地领了一台空调回家试用。才过两天,空调外机就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小李通知商场把空调运回,但却被告知要赔偿空调外机的钱。
商场表示:“你拿一个好的空调回去试用,现在退回来一个坏的。我们说免费试用不满意退回,应该是完好无损地退回!”那么这种情况下,小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就和大家一起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这个问题的。
商品试用期内风险负担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民法典》第639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民法典》第640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天纵分析
从上面的《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明确试用期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也应合理使用试用品,如因试用人使用不当导致试用品损坏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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