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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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序,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活动:
(一)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危险环境下作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场地的安全规定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同时采取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
(二)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进行防控,并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实施有效隔离, 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
第十条 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检验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设施、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对室内或露天作业的不同工作环境选择、管理和控制,应当与检验工作要求一致。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时,应当制定抽样计划和方法,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确保后续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防止检验信息和数据丢失,检验结果应当能溯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台账,记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予归档。
检验机构使用外部信息时,应当验证并予以记录。当利用外部信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