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调研工作的思考
(2023-06-27 19:27:25)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调研工作的思考
因此,如何改进和改进代表视察调研工作,仍是人大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开展代表视察调研活动的重要作用
代表视察调研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中发[2005]9号文件和2021年《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视察调研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的实效。”2023年3月,中央再次下发文件,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反映群众诉求,通过人大渠道向党反映,解决问题。这些都为加强和改进代表视察调研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支持和保障代表通过视察调研,更好依法履职,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代表视察调研是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的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决定权,通过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进行视察调研,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促进大会决议、决定和议案、建议、批评与意见落到实处;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做必要的准备,使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符合民情民意。
代表视察调研是推动有关单位工作合法性和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视察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为开好人大会议做准备;同时,代表视察调研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方式,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促进行政、监察、司法机关各项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从实质上讲,代表视察调研是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实地调查、察看的一种职务活动,是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
代表视察调研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参加代表视察调研,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和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
二、代表视察调研的内容应与代表依法行使的职权相对应
我国有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他们分别是各该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因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各级人大代表,有义务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洞悉改革发展动向,摸清存在的重点和热点、难点问题,更有责任通过依法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在代表视察调研活动中,要注重视察的内容与代表行使的职权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就应当通过视察了解并掌握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走向,宪法、法律的执行情况,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国家现代治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重大问题的现状,通过调研视察,就社会全局的某一重点或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而省、市人大代表和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在代表视察调研中就应当加强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直接听取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见和建议,既了解当地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又要了解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同级“一府两院”予以解决或落实。代表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当前的中心工作或任务;“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等等。
三、代表视察调研应以有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为主要形式
代表视察调研,根据视察调研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主要有:一是集中视察。即由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视察。这一视察形式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采用,所视察的内容比较全面、广泛。这种视察有助于代表直接了解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见、要求,参与审议好大会的议题,提出较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为代表大会期间代表行使职权做准备。二是专题调研。即代表就某一方面的情况或者特定的问题进行的调研。这种调研,内容专一,针对性强,是开展调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一种有效方法。这两种视察调研形式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某项专题会议召开之前采用较多,以便为常委会审议决定或代表专题审议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依据。代表视察调研应以集体活动为主,以有组织的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根据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代表应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二是代表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调研;三是代表自行确定视察调研内容、单位、时间,经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持证视察。
四、代表视察调研应以调查研究、收集信息为主
代表参与视察调研的过程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也是代表就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过程。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代表视察调研时,可以向被视察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对代表在视察调研中的一个工作原则的规定。在开展视察调研过程中,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所决定的。但是代表视察调研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是说代表在视察调研中遇到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理。代表在视察调研中发现问题,或者听到群众对某些问题的反映,有责任向被视察调研单位提出,被视察调研单位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出必要的说明和回答。如果代表对被视察调研单位的回答不满意,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代表视察调研应提高质量、讲求实效
为了提高视察调研的质量和效果,在代表视察调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选好专题。代表视察调研选题要注意结合本行政区域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实际,突出一个时期党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选好专题,就能使代表视察调研活动内容更加贴近现实,贴近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同时,选好专题,还要考虑代表构成,注意在代表比较熟悉的行业选题,使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准备充分。代表视察调研专题确定后,应根据视察调研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组织代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提高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代表个人应围绕视察调研专题,结合本职工作,走访选举单位或选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事先作些调查了解,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三要掌握实情。代表视察调研既要听相关方面的情况汇报,又要走访群众,进行座谈,还要实地察看;既要视察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又要调查存在困难和问题较大的单位。被视察调研单位要明确代表视察和调研、指导工作的区别,把工作重点放在为代表提供大量、全面、翔实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上。汇报中既要有本单位的整体概况、工作重点和经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又要有本单位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以及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使代表了解全面、真实情况,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提炼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奠定基础。
四要善始善终。代表视察调研结束后,应进行情况汇总并认真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视察调研情况进行整理,形成视察调查报告,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一些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可以采取跟踪监督的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人大常委会应抓好代表在视察调研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这是提高代表视察实效的重要一环,也是代表通过视察调研实施监督的必要措施。切忌“活动中轰轰烈烈,活动后无影无踪”。
五要增强效果。为提高代表视察调研的质量和效果,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要将代表视察活动与人大常委会的调研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和即将审议的议题及时通知代表,为代表围绕这些重点和议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提供服务。同时还要为代表视察调研活动提供条件,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尤其是协调好代表与被视察调研单位的关系、与代表所在单位的关系,促进代表在闭会期间视察活动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