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副职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吗?
(2022-12-01 19:17:20)部门副职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吗?
朋友圈有人咨询:某县人大常委会拟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原计划由国资委主任作报告;临近会议召开,国资委主任有事外出未归,能否委托国资委副主任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有人认为,国资委副主任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作报告不妥;有人则认为,特殊情况下,未尝不可。
那么,部门正职能不能代表政府委托副职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现行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监督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可见,法律对此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一府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的主体资格是法定的,必须的,第一的;政府委托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也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在“一府两院”负责人因故不能或无法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副职,政府也可委托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这与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的原则要求是一致的,同理,人大常委会对应监督的是“一府一委两院,”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目的,也是为了通过部门工作,监督推动“一府一委两院”特别是政府的整体工作。这一点必须要搞清楚。
其次,要弄清楚法律条款中这个“负责人”是指哪些人?翻阅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个“负责人”具体是哪些人,分别包括哪些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审专项报告的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单从“负责人”这三个字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负责人”只能有一个,通常是指某机关或单位的正职,即“一把手”。其他副职只能是“负责人员”,并不是“法定的负责人”。
其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委托报告的问题。一是要搞清什么是委托?从字面意思讲,就是把事情托付给别人或别的机构办理。二是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一府两院”(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或无法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副职,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报告。三是要明确谁有权委托和接受委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本级人民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的(正职)负责人,可以委托其副职负责人员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政府也可以委托其组成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换句话说,有权委托的是“一府一委两院”的(正职)负责人,能接受委托资格的只能“一府一委两院”的副职,或者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局长,不可能是副局长。
其四,关键要考量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能否委托部门副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依笔者所见,部门正职无权也不能委托其副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原因有三:一是现行法律只是授权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这里“负责人”只能是部门正职,不可能是部门副职),并未授权部门负责人再委托其部门副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二是部门副职不可能是政府组成人员,也不是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既代表不了部门,更代表不了政府;三是政府各工作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不是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法定主体,其副职更无权、也没资格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工依;四是政府所有部门及其人员虽然都是人大监督的对象,但其副职终就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选,也不是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名不正,言不顺;五是政府部门正职委托副职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属于法无授权,更无依据,如果任由部门副职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势必削弱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作用,对人大监督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能以法律规定的“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为由,随意指派部门副职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否则,就是对人大的不尊重和权力机关的漠视。
其五,再看看某县人大常委会拟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原计划由国资委主任作报告;临近会议召开,国资委主任有事外出未归,拟委托国资委副主任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是否合情合理?笔者认为,按照常规,如果是参加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或者是列席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回答提问质询,应该可以;但要受国资委任代表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则不行。为什么?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专项工作报告只能由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副职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部门(正职)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但部门负责人无权、也不得随意委托部门副职在人大常委会上报告工作,这是法理不能允许的,人大也绝不能降格以求,没有底线。由那么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以笔者愚见,正确的做法是:某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时,本应由国资委主任作报告;但临近会议召开,国资委主任有事外出未归,不能再委托国资委副主任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而应由政府分管副职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这样才既合法,又合情,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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