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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2022-09-20 21:14:29)
标签:

教育

分类: 人力资源二级

一、劳动关系含义与特征

(一) 劳动关系的含义

Ø 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关系。

Ø 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Ø 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

Ø 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 —— 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Ø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劳动过程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Ø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而合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

Ø 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 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雇员与雇主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事实劳动关系

1、含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2、形成的原因:

a.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b.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c.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d.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务关系

Ø 定义:

是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的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Ø 要素: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主体 内容 客体;

Ø 关系:

劳务关系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合同法 》、《 民法通则 》。

Ø 特征:

 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但由劳务需求者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需求方与供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五、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劳务派遣现象的术语: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等。

(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动者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在劳动者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三)劳务派遣的特点

1、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2、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3、劳动争议处理;

六、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

(一)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合同体系

Ø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Ø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七、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一)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二)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三)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注意: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 万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每人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思维导图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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