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废石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5-03-10 17: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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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矿山废石利用法律 |
分类: 资源利用 |
最近记者走访了几家矿山废石综合利用企业,发现不少问题。归纳几点:
首先,我们利用的是别人不要的废弃矿石,却要和别人急需使用的高品位矿石一样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这是不应该的。人家的矿石含铜量在2%~3%,而我们使用的废弃矿石的含铜量仅仅是0.1%~0.2%,我们每生产出1吨铜精矿就要比别人多付出至少10倍的成本和努力。我们减少了土地的占用、降低了环境的污染,对社会和谐、对环境友好做出了贡献,不仅不应该收取我们的资源费,反而应该按照消耗废弃矿石的数量给我们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记者觉得他们说得有道理。减少了废弃尾矿、降低了环境污染,确实不应该再收取费用。这好比清洁工人扫走了马路上的落叶、废纸、冰棍棍儿、矿泉水瓶子、易拉罐,如果对他们说,这些都是资源,如同城市里的森林、石油和矿山,需要缴纳资源费,那么还会有人愿意扫马路,干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吗?
其次,应该从法律上明确矿山废石的地位。既然是有人丢弃的“废物”,那么,它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原来的产权单位了。丢弃废物就是放弃对废物的所有权,国家理应收取排污费,这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已经归属于国家了。国家就应该对使用废弃物进行再生产的企业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而不是再收费。这里的再收费指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不应该再收取资源费,二是丢弃的企业更没有理由再收费,因为你已经放弃了对它的所有权。不是你的东西你为什么收费?
第三,我们非常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各级领导来我们这里参观,都说我们干得好,我们也因此参加了很多的会议,受到了很多表扬。领导的讲话也多,都说要支持、要扶持,应该给予优惠政策,就是落到实处的少,真正下发支持、扶持、优惠的具体文件少,经常让我们空欢喜!我们希望有一些具体的、成文的、能够执行优惠政策,给予我们实实在在的支持与扶持。我们的原材料本来就是那些品位很低的废弃尾矿,否则人家还不丢弃呢。1
第四,1996年《务院批转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五大项里面没有矿山废石,不包括我们这样的企业。从那时到现在已经14年过去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的政策也应该随着发生顺应的变化才对。这里所说的优惠就是减征所得税或者全退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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