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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及实践

(2025-08-16 21:11:56)
分类: 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在俄国源远流长。列宁对旧的合作社经济并不满意,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走什么路?摆在列宁和共产党面前,列宁在经历一场经验教训之后,对合作社经济有了深刻认识。

一、十月革命前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

 1903年,列宁在《给农村贫民》一文中提出:当工人阶级战胜一切资产阶级的时候,它就会夺取大业主的土地,就会在大的地主庄园上办起协会农场,工人大伙一起种地,自由选择代表人当管理人员,有各种机器来减轻劳动,轮班工作,每天最多工作8个小时。那时候,就是还想照旧单独经营的小农,也不会为市场而经营,不会卖给别人而是为工人协作社而经营,小农把粮食、肉、青菜供给工人协作社,而工人把机器、耕畜、肥料、衣服和农民所需要一切东西不要钱地给他们(列宁选集第一卷第433)列宁对工人协作社是肯定的,但对德国廉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联合组织持否定态度,因为他认为合作社只解决了一小部分人的联合和受益。列宁对俄国当时出现的劳动组合、村社联盟、协作社也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干酪合作社使农户受贫而使地主和农民资产阶级受益。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国际上对合作社地位作用问题有很大分歧。1910年,列宁在他起草的《哥本哈根代表俄国社会民主党代表团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哥本哈根国际社会主义大会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讨论》一文中阐明了如下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无产阶级组织的消费社具有三个方面作用,其一是可以减少商业资本的中间盘剥,改善合作社成员的生活状况;其次是能够在罢工、同盟歇业、政治迫害和其他变故期间给工人以生活支持;其三是可以利用合作社向工人传播阶级斗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并培养工人成为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者。列宁主张无产阶级政党积极帮助和利于合作社,要鼓励工人加入合作社,在工会发展的地方组织新的合作社。但列宁一直认为合作社的局限性很强。

十月革命前期,列宁的基本观点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土地要实行国有化,要建立大农场,实行共耕制。

    二、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苏联合作经济起步有误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这个阶段,由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采取了比较左的政策。

 在农业合作方面,实现土地国有化,保留村社和原有份地的占有和使用,在没收大地主庄园,重新分配共有地和开发荒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集体农庄规定了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农业公社。公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一切财产归公,实行公共住宅、公共食堂、公共缝纫和洗衣等,社员社外报酬要交给公社,只有公社分配给个人的生活必需品留给个人。这种财产公共占有和平均主义分配的后果使公社缺乏效率,劳动生产率下降。二是共耕社。社员共同使用国有土地,共同劳动,耕畜、农具归个人所有,社员按劳动和生产资料多少进行分配。三是农业劳动组合。耕畜、农具为集体所有,按劳动日分配,社员可经营少量个人副业。在当时的《关于土地社会化的法令》中,对农业公社比合作社和个体农民优惠,列宁曾签发拨款1000万卢布组织农业公社,发放贷款和补助金,农业机关不仅不协助合作社及劳动组合,还进行阻挠。1918年、1919年两次制定农业公社示范章程,由于实行一切财产公共占有和平均主义分配原则,很多农业公社缺乏效率,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1919年以后农业公社发展受阻,劳动组合和共耕社发展加快,但既使三者的数字加起来,也不足全部农户的2%。当时绝大多数农民还不接受集体农庄。列宁领导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这些做法,违背了合作社宗旨和原则,使合作社发展遭到严重打击。

 十月革命胜利后,沙俄时代留下的消费合作社多数都掌握在非无产阶级手中,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当前任务》 (列宁选集第3508)中提出:资本主义留给我们一种群众组织一消费合作社,这种组织便于我们过渡到对产品分配实行广泛的计算和监督。在1919年《俄共()党纲草案》中,列宁又指出: 在分配方面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目的是把全体居民组织到消费公社中,这种公社能把整个分配机构严格地集中起来,最迅速、最有计划、最节省、用最少的劳动来分配一切必需品。合作社就是达到这一目的的过渡手段(列宁选集第3750)191936日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消费公社》法令规定:在各城市和农业区,消费合作社将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分配机构——消费公社;所有居民都要加入消费公社,成为公社的一员,所有原合作社的生产企业也转交给消费公社;所有合作社的资金都交给消费公社,公社把股金和入社费退还给原合作社社员;地方供应机构把分配产品和必需品的事务交给组织起来的消费公社。后来,消费公社又改为消费合作社。1920年还将信用社及其联社并入消费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社也并入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独立的信用社和农业合作社也被取消。由于连续发生粮食危机和政治危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无法进行下去了。1921年俄国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

 三、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提出《论合作制》

 列宁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的经验教训,果断地以粮食税代替余粮征集制,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列宁毫不掩饰地承认十月革命以来的政策是犯了错误。他说我们原来打算(或许更确切些说,我们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假定)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列宁选集第四卷571)列宁的这个自我批判,当然包括对合作社的那些不切实际的作法。列宁在新经济政策初期也曾经设想过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把合作制与租赁制并列,把合作制说成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他说的租赁制试用于大工业,合作制试用于成千上万的小业主。但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设想并没有成为事实。情况变化,列宁的思想也在变化。192314日至6日,列宁在病中两次口授,形成了《论合作制》,成为列宁比较成熟的合作经济思想。

1、合作社对社会主义具有不可限量的意义。

列宁对党内鄙视合作社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批评,他说:使俄国居民参加合作社,现在对我们有多么巨大的、不可限量的意义,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我们向做买卖的农民让了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让了步;正是从这一点(这与人们的想法恰恰相反)产生了合作制的巨大意义。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解决不了的难题。我们转入新经济政策时期做得过火的地方,并不在于我们过分重视自由工商业的原则,而在于我们完全忘记了合作制,在于我们现在对合作制仍然估计不足。

2、合作社是集体企业。

列宁认为,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没有考虑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和平改造现代社会。既然我们掌握了政权重心改变了,合作社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列宁说: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即工人阶级的……由于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3、合作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列宁说:谁要想用枪炮办法使农民参加合作社,过渡到大生产,那就是发疯。那就是再愚蠢不过了。奖励参加合作社流转的农民,这种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应当检查农民参加的情形,检查他们参加的自觉性和诚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列宁认为让居民参加合作社和合作社买卖,不是消极而是积极地参加,要让他们了解参加合作社的好处,并把参加合作社的工作做好。

4、政府必须从政策上支持合作社。

列宁认为,任何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我们必须认识到并使他实现。列宁还指出: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使他不仅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优待,而且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贷给合作社的国家资金,应该比贷给私人企业的多些(即使稍微多一点也好),甚至和拨给重工业等等的一样

 5、发展合作社要建设合作文化。

    列宁认为,合作经济要经过整个一个历史时代。因为资产阶级不止一次地说在一个文化不够发达的国家里培植社会主义是狂妄的事情但是他们错了,我们没有从他们规定的那一端开始,但是我们的政治变革和社会变革面临着文化变革。列宁指出,文明经商需要一个整个时代,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就其目标是合作化,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包含人数众多的农民在内的文化水平问题就是必要的条件。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作者:张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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