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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集体经济

(2025-08-07 05:49:45)
分类: 合作经济

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宪法》为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时,总结建国后前三十年集体经济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以马列主义合作经济思想为指引,摒弃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集体经济观念和在所有制有制上急于搞“升级过渡”的错误思想,确立了集体经济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确立了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确立了按合作制特征深化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方向,写进了《宪法》,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愿。

1982年以后国家多次修订《宪法》但每一次修订都对集体经济始终坚持以下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4)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在全党对集体经济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时,理论界和集体经济战线有关同志认真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有关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论述,我见证了这一过程。马列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就是那时提出来的。马列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主要观点包括:“佣劳动让位于联合劳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集体体所有制是以合作社为单位的共同所有制”,“土地私有制要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资本家所有制应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过合作制要转化为联合生产方式”,“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在合作经济基础上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合作社是集体企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马列主义这些论述是《宪法》确立集体经济四项原则的理论依据。在《宪法》指引和保障下,在党中央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引领下,城乡集体经济获得了历史性大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城乡集体经济大发展的显著标志是500万个乡镇集体企业和100万个城镇集体企业异军突起。那时的集体企业,已不是“二国营”模式的传统集体经济。从农村和城镇的两个《集,体条例》看,集体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劳动合作为主、资本合作为辅,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集体积累、自主支配,员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紧密相联,企业很像一个利益或命运共同体。股份制在中国推广后,城乡集体企业掀起了一股群众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热潮,大约有几百万个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各个行业发展,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引进股份制某些作法,它的本质是合作制不是股份制。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合作制对资本剝夺劳动是积极扬弃,股份制对资本剝夺劳动是消极扬弃。坚持并提倡合作制,是马列主义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列宁临终口授的《论合作制》说,“合作社是集体企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集体经济大发展的基本规律是马克思揭示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互为促进的规律。按《宪法》指引,城乡集体经济应当持续健康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集体经济发展遭遇挫折,是一个复杂过程,我将另文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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