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选法官”是维护法律公平的深度变革

走进东莞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幅大型的公示牌,法庭所有法官的姓名、年龄、照片、从业经历、业务方向等信息,在公示牌上一目了然。法庭好比在乡村设点的专家门诊,法官如同坐堂的中医,市民有什么麻烦事,可以像病人选医生一样,直接点名自己“信得过”的法官来调解或断案。这是东莞法院实施的重大改革。
(3月1日《南方日报》)
到医院看病,患者可以选择医生。这样一来,就最大力度给了患者一个选择权,也能给医生更好的价值体现。这是因为,通过患者选医生,能提高医生的责任感以及公平的价值回报。
道理是同样的是,允许市民选择法官,有着同样的美好。对于纠纷双方来说,他们可以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有了选择权,他们依据自己了解到的情况,选择口碑好的,可以信任的法官。这个时候,法官是自己选择的,对于最终的判决或者是调解结果来说,就能有更大认同感。
以往的时候,案件的判决或者是调解,都是由法院进行分配的。虽然,案件的判决或者是调解也是公平的,可是由于纠纷双方总是怀疑“法官偏向了一方”,而出现了不必要的揣测,认为法官收了一方的好处。这种怀疑又加深了误解。当然,有的时候,也确实会出现案件的“偏向一方”。这是因为,这位法官办理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确实是自己的熟人或者是朋友。
司法公平不仅是个良心活。也不是每一个法官都能坚守司法底线。如何规避这些不该出现的问题?市民选择法官就给出了最好的答案。法官的所有信息就张贴在那里,是透明的。办过什么样的案件,有过什么样的经历,最擅长的案件是什么。这都是清清楚楚的。而且,市民需要选择法官的时候,还可以去打听打听,依据法官的口碑情况,做出自己的选择。
不过,这种办法虽然好,也可能遇到另外的情况。既然是纠纷,那就是双方的,甚至是多方的。这个时候,如果几方选择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该如何办?一方喜欢A法官,另一方选择B法官,或者还有一方想让C法官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当各方的选择法官是不同的时候,该如何确保诉求的满足?笔者以为,在推行新的规定的时候,应该将所有问题充分考虑进来,这就是要细化制度规定,以免出现新的问题。
其实,还应该关注的是市民选法官中的回避制度,要确保被市民选择的法官和当事双方和多方之间都不是“熟人关系”。让法官主动回避“熟人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好的制度成为好的载体,否则的话就会好心办坏事了。
总体而言,市民选择法官是司法公平的有益尝试,是维系司法公平和满意度的深度变革。只不过,一定要在细节上多些提前预防,要依靠制度细化托举市民选择法官变革的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