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审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审认为,张某在高铁线路附近非法狩猎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猎捕鸟只击发的钢珠有可能击中高铁列车,已经预见而其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其击发的钢珠与G157次列车司机室挡风玻璃发生撞击,导致玻璃外层破裂,危及列车运行安全,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6万余元,已经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几人无视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违反狩猎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张某退赔给铁路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26万余元。王某、张某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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