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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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进项税额转出 |
分类: 财税探究 |

为给企业纾困解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本年度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自4月份开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4月1日至30日,全国已有801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

如此大的退税力度,企业在收到留抵退税款时应该怎么做账?这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有人认为企业在收到留抵退税时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理由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有关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即会计分录为

观点二:有人认为观点一不正确,理由是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他们认为增值税留抵退税不是非正常损失,不应当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来处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增设“缴回留抵退税”专栏,将收到的留抵退税计入于此,或者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笔者相对赞同观点一,理由有这么几点:
第一,财税〔2011〕107号文件虽然针对的是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但是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收到留抵退税款的处理方法。
第二,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虽然可以记录“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但是现在企业收到留抵退税并不是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而是之前所属期没有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增值税会计处理文件并没有明确指出收到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在实务中如果找不到标准答案就应当找参考答案,因此在此情况下应当遵循其他文件已经明确的方法,即财税〔2011〕107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没有列示“缴回留抵退税”专栏,会计人员随意增设会计科目是不规范的操作,而且直接将收到的留抵退税计入“进项税额”更是无稽之谈。
根据上述三点理由,笔者认同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观点。如果企业在某个会计期间确认可以收到的留抵退税,但是在下个会计期间才正式办理申请,那此时通过“其他应收款”来中转,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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