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后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担责吗?
(2015-06-19 14: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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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 |
学生放学后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担责吗?
肖宝华
(首都师范大学
初等教育学院
摘要:学生放学后属于学校管理和家庭监护的真空时间,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涉及到学校责任承担问题。这就需要学校加强学生放学后的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教育档案管理、注意学生放学后离校前的安全管理、教师不要随便滞留学生。
关键词: 放学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建议
案例
案例2: 某地农村中学初一(2)班学生放学后,数学教师让一些学生补数学作业。学生在补完作业回家的路上,小刚和小磊发生争执,在争执打斗过程中,小刚将小磊打伤,小磊前后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小磊父母因无法和小刚父母达成协议,小磊父母将学校和小刚父母告上法庭。小磊父母认为学校教师放学后让小磊补作业,使小磊和小刚凑在一起而导致了小磊的伤害,因此学校应对小磊的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小磊的伤害和学校教师让小磊补作业没有因果关系,且学校已经进行过学生安全教育,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由小刚父母承担80%的责任,小磊父母承担20%的责任。
案例3:某中学下午放学后,初二(4)班班主任安排学生出版报,宣传委员小丽选择班里美术和书法较好的同学一起出版报,为了使本班的板报在学校板报评比中获奖,几个同学忙到傍晚才将板报出完。在回家路上,小丽横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丽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小丽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肇事司机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后,小丽死亡后的各项损失中约15万元不能得到赔偿。小丽父母要求学校赔偿约15万元的损失,但学校拒绝赔偿,于是小丽父母起诉学校,认为小丽出版报到傍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学校应承担约15万元损失中的60%,判决学校赔偿小丽父母9万元。
分析
1、 学生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引发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分析
案例1属于学生放学后在学校玩耍而引发了伤害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不当,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在案例1中,学校教师发现后及时通知了学生家长,并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且平时注意了对学生安全教育,按照《办法》的规定,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强调了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举证责任问题,但界定的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案例1中虽然损害结果发生在放学以后,但是小明和小红尚未离开学校,仍在学校的管理和保护之中,学校应继续承担管理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不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知识教育,并制定了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但学校没有加强放学后的管理,忽视了学生在放学后离校前容易造成伤害的实际,没有 安排老师维护放学后的学生秩序,未能及时发现学生的危险行为。按照《解释》的规定,学校也应承担责任。
2、学生放学后在校外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分析
案例2和案例3属于教师放学后滞留学生,学生在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伤害事故,但案例2判决不学校承担责任,而案例3判决学校承担责任。显然此类学生伤害事故已经不能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责任。在该条规定中有两个核心概念需要说明,一是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自行”规定,如果学生是乘坐校车上学、放学、返校、离校,就不属于“自行”的问题,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虽然是在校外发生,学校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二是“并无不当”的说明,学校行为的正当首先是对学生加强了安全教育,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当然也包括学生在校外活动的安全教育。其次学校不得有引发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的危险做法。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案例2中,虽然教师有滞留学生的行为,但与学生回家途中发生争执打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案例3中,虽然学校进行了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但学生出版报直到傍晚,由于傍晚光线和视觉能力的降低,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符合《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
建议
1、加强学生放学后的安全教育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校的法定职责,不仅包括校园内,也包括校外生活的安全教育,在实践中往往学校注意加强校园安全教育而忽视了校外生活安全教育,尤其是上学和放学途中的安全教育,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学校要特别加强学生放学后的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教育、学生矛盾处理、游泳安全教育等。
2、完善安全教育档案管理
3、注意放学后离校前的安全管理
学生在放学后离校前,往往是学生安全管理的真空时间,由于青少年的活泼好动,很容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在学生放学后离校前安排各班级教师负责学生离校的秩序管理,并应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检查、清校、静校,防止因学生滞留学校出现管理的真空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4、教师放学后尽量不要滞留学生
本文发表在《中小学管理》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