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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教师可以“没收”学生的手机吗?

(2015-06-19 14:33:14)
标签:

教育

学校及教师可以“没收”学生的手机吗?

肖宝华

(首都师范大学 初等教育学院 北京 101100

 

摘要:学生在校使用手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学校教师一般采取没收学生手机的办法来加强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管理,由此引发了很多问题,甚至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及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和如何加强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管理应是一个引起学校高度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学生手机 没收; 法律关系; 管理建议

 

案例

案例1:某高中为严肃校纪,校领导当着全体师生及家长的面,将教师没收的学生手机数十台集中砸毁。事件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学校回应称 销毁手机是为“引导学生诚实守信”

案例2:一职业教育中学某女生准备放学,然而班主任突然表示有事交代,该女生放学后有急事要办,就忍不住拿出手机拨打电话,没想到班主任夺过手机,表示要上交教务处,并要对其进行处理,该女生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她报警的时候特意强调了一个字。民警到达学校后,该女生与班主任争吵不休,民警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报警也比较意外,要求学校自己处理。

案例3:一中学某学生因上课玩手机被老师管教不服,将手机扔 向老师,并爆粗口骂人,随后双方在教室和走廊发生肢体冲突,学生和教师都有不同的伤害。

案例4某中学学生上课玩手机被老师批评,因老师没收其手机而不满,遂起杀念,将老师残忍割喉致死。

上述四个案例都是因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引发的事件,有的甚至引发师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已经不是一个小问题,应引起社会、学校的高度重视。

分析

一、学校及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手机

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没收财产。法律意义上的没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剥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归国家无偿所有的制度。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五个层面加以分析:
一是教育法律层面。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综上,可以看出学校及教师为了有效实施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有对学生在校使用手机进行限制和控制的权力。
二是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正当性层面。手机本来是一般通讯工具,由于现代技术的发展,其功能早已超出了通讯的一般功能,现实中几乎所有使用手机的学生都不仅仅是为了通讯。主要用来与朋友聊天,浏览手机网页,甚至成为考试作弊的工具。由于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较低和对手机的依赖,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势必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发展。因此“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并不具有正当性”[1]
三是没收学生手机是否侵犯学生通讯自由权层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用信件、电报、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社会交往、传达感情与信息的自由。学校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并没有限制学生的通信自由,学生完全可以使用校内公用电话与家长进行联系和沟通。因此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没有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权。
四是从民法财产所有权层面。按照民法理论,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核心权能是处分权。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属于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转移。而民法上的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是为了学校自身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以及学生的学习和健康成长,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占有,并不违反民法的规定。

五是国外学校通行做法层面。国外学校普遍认为学生在校使用手机弊大于利,学校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是为了避免干扰课堂和学校的组织与管理,以便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学校普遍采取禁止学生带手机进学校或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规定。并对手机管理做出详细说明”[2]

二、学校及教师对没收手机的管理

    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后,处于对学生手机的占有状态,形成了《合同法》的保管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的规定,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手机,并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手机。如果学校及教师在占有保管手机期间,造成学生手机毁损或灭失的,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手机不同于一般财务,手机中存储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及有关隐私内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后,应有学生在场,将学生手机当场封存,避免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尊重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也避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学校及教师无权处置没收的学生手机

    学校及教师对于没收学生的手机,只有临时保管和控制,没有最终处置权,案例1报道的学校领导砸毁没收学生的手机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对于砸毁学生手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砸毁学生的手机价值在5000元以上,学校和学校领导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学校强迫学生自己砸毁手机,因学校的行为属于强制胁迫行为,也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

 

一、制订学生手机管理规定

出现学生手机问题不是手机自身的问题,而是学校管理的问题。目前一些学校的校规中只是笼统的表述为:“禁止学生将手机带入学校,否则一律没收”  但是单纯的禁止不能解决学生在校使用手机问题。学校应在民主的基础上,会同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共同制订学生手机管理规定,无论是禁止使用还是限制使用,都要制订明确、具体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比如学生在课上使用手机、使用手机作弊、使用手机聊天如何处理等。这样在民主基础上制订的学生手机管理规定会得到家长和学生的一致认可,在实施中就有了说服力,保证了学生手机管理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教师以身作则

“教师不在学生面前使用手机,起到强有力的示范作用。要让学生遵守的事情,教师首先要能做到。”[3]  但在现实中教师面对学生随意接打电话,将手机带入课堂而不关机现象的比比皆是。因此学校在对学生使用手机做出管理规定时,也应对教师使用手机做出管理规定。如教师进入学校必须将手机改为静音状态、教师禁止将手机带入课堂、教师禁止面对学生接打电话、教师接打电话必须低声、教师只允许在办公室接打电话等。

三、学校及教师应妥善保管学生手机,及时返还

    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控制管理,要妥善管理学生的手机,绝对禁止使用学生的手机和浏览学生的手机信息,应采取封存管理的方式。同时由于没收学生手机属于临时管理,学校及教师负有及时返还的义务,学校及教师应将学生手机及时返还给学生的监护人,并要求学生监护人书写接收单据,避免以后产生法律纠纷。

四、与家长签订管理协议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会和学生家长会上详细说明学校对学生手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与家长签订学生手机管理协议,以便家长了解学校对学生使用手机的管理规定,避免以后发生学校及教师因没收学生手机而引发不必要的家校矛盾,也有利于家长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手机管理。

   

 

参考文献:

    [1]、解立军.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物品[J].中小学管理,200803

[2]、姚计海.国外中小学手机管理制度的分析与思考[J].人民教育,201309

[3]、白宏太.“手机问题”先从教师入手[J].人民教育,2013(11)

 

本文发表在《中小学管理》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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