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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分析

(2015-06-19 14:39:16)
标签:

教育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分析

 肖宝华

(首都师范大学 初等教育学院  北京 100048

 

 

 

摘要:学生擅自离校后,脱离了学校的管理,也出现了监护的真空。在此期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有的也需要学校承担责任。这就需要学校完善进出校制度、加固学校围墙设施、及时通知家长、注意平时的全员安全教育。

关键词: 学生擅自离校;伤害事故;法律分析;建议

 

案例

案例1:某地中学初一几名男生上自习课时,利用学校围墙下的废砖,欲爬墙离校,恰逢校长看到,对学生进行严厉的批评后,学生继续回教室上课。几天后,其中两名男生又在一次晚自习课时离开教室,将围墙下的废砖搬到围墙角落处,翻墙离开学校。两个人在街上游玩时,遇到一名社会青年的勒索,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一名学生被打成轻伤。报案后,由于天黑,两名学生无法描述社会青年的相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破获案件。受害学生家长为治疗学生的伤病,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8000多元。家长认为学校在学生管理上存在过错,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7000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判决学校承担受害学生40%的损失费用。

案例:2某小学规定学生午间时间不准擅自离校,8岁的小和午休时擅自离校,走在马路上时被一辆吉普车撞倒,住院治疗30多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近5000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和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事后,小和家人将驾驶员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法院经调查认为:小和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小学负有一定的管理和保护不当的责任,对小和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小和经公安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小和受伤害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自己应承担40%,驾驶员承担40%,被告小学承担20%

案例3:原告李某、刘某之子李建系被告某中学初二(2)班的学生。一天下午,学校举行期末历史考试,李建在两点五十分左右交卷离开考场,与同班的其他三位同学相约到离学校 一公里处的池塘游泳,因体力不支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曾多方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事后又派人送去慰问金共计3200元。后李建父母李某、刘某以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考试期间私自离校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致使其子死亡为由诉至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丧葬费4000元和死亡补偿费1922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建年满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无监护的情况下游泳的危险性。作为教育单位的学校,不是李建的监护人,但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其已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状,故李建之死,不是学校教育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由于学生擅自离校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尽管伤害事故的情形不一,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对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引起学校的重视。

1、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适用

学生校内伤害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都规定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承担方式。而学生擅自离校后的人身损害不是在学校发生,就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该条规定仅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且从该条中可以看出也只适用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也排除了《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无论学生伤害事故是发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只要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对于学校在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后是否承担责任,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2、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要件

学生擅自离校后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要件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考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考察学校行为的当与不当,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衡量:一是学生离校后,是否及时通知了学生家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二是是否有有效阻止学生擅自离校的管理措施,如果因学校管理不到位或设施缺陷,使学生很容易擅自离开学校,学校就存在着管理过错,应承担责任。三是是否有激化学生擅自离校的起因,如果因教师体罚学生、不当批评学生、威胁恐吓学生,或者发生学生矛盾后教师未及时处理,而导致学生擅自离校,学校也存在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

3、学生擅自离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方式

虽然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排除了学校的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因此对于非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只承担教育、管理的过错责任,应由学生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对于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承担着监护职责,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

建议

1、  健全门卫管理制度

案例1和案例2中,学生很容易的离开学校,这与学校门卫管理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学校应完善门卫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进出校门管理制度。学生离开学校应实行出门条制度,出门条应由学校统一印制,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签字,并注明理由。门卫在查验出门条时,应主动和签发出门条的教师联系予以确认,也可规定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通知门卫,同时在确保学生有监护人接取时,并应由监护人在出门条备注签字后才可放行学生,否则不得自行放行学生离开学校。

2、  加固学校围挡设施

学校应采取封闭管理方式,加固围墙或栅栏设施。对于采取围墙封闭方式的,应保证围墙的高度和坚固,保证学生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无法翻越围墙,及时清理围墙周边的杂物。避免围墙存在死角。案例3就是因学校围墙管理不当引发的学生擅自离校伤害事故,应引起学校的足够重视。目前有很多学校采用了铁艺栅栏来进行学校围挡,在使用铁艺栅栏时,应保证栅栏的间隔密度,不能使学生可以轻易钻出栅栏,在铁艺栅栏设计上应能有效防止学生攀爬。在学校围墙和栅栏出现损害时,应立即进行修复,并保证在修复之前的有效巡守。

3、  严格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管理

对于寄宿制和托管制的学生,学校承担着委托监护职责,而常有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翻墙擅自离开学校的报道。这就要求学校必须严格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的管理,尤其在午休时间,由于属于教职工休息时间,很容易造成学生管理的真空,学校必须安排专门人员来加强午休时间对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建立宿舍管理员、学生班长、宿舍长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宿舍缺员报告制度。在晚间,宿舍楼房口应有专门人员轮班值守,防止学生晚间离开宿舍而擅自离校。

4、  加强防止学生擅自离校及擅自离校后的应对教育

加强对教职员工防止学生擅自离校的教育,教师在不当处理学生和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后,教师要注意学生的异常反应,防止学生因偏激而擅自离校。学生擅自离校后,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必须向学生家长说明学生擅自离校的时间和可能原因。由班主任建立班级学生出勤报告制度,学生擅自离校后,学生干部应立即报告给班主任。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应以生动案例形式向学生讲明擅自离校的危害,尤其是翻越围墙的危害。同时还要做好学生家长的教育工作,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特别约定学生擅自离校后的处理,以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结合。

 

本文发表在《中小学管理》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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