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资深人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四条“关子法律规范具体应用解释问题”提到:“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由此可见,在证监会除了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第四条关于行政处罚的“法定”、“公开”原则,在应用《证券法》关于兜底条款对错单行为进行“内幕交易”认定的时候,还违背了高院关于“列举事项类似"的原则。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的法定、公开原则,证监会是行政违法、滥用职权;违反《纪要》中关于列举项类似的原则,证监会是违背了立法的原意、非法扩张了司法解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证监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并与《证券法》的立法原意相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的相关原则。
816之后,我一个同事说,“我们亲眼目睹了证监会怎么把白做成黑的,所以心有余悸”。之所以当时证监会能够这样做,是因为当时是一个高压的、完全不对称的、信息被操纵的环境;从法庭上证监会的表现,就可以看出,只要在一个公开、透明的环境里,要把黑说成白是多么的不易。各大门户网站的民意测评显示,大约90%的民意支持我。这说明,只要在信息相对对称、信息可以相对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要玩弄民意、欺上瞒下、利用民粹的方式来达到私利是非常不易的。
是维护证监会单一部委的颜面而失去整个政府的民心,还是按照法制的精神进行纠错而体现整个政府的能力与自信?拭目以待。
人民和历史将会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和金融史上的这一个案件并对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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