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在银广夏虚假财报案发后,两名会计师被关到了银川,家属从深圳奔走于北京银川,其情其境让人记忆犹新。那年发生了911事件,那天我们在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转年,又是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作为设计师的那个女专家身陷吉林女子监狱。那是个冬天,吉林的雪真大,连续几天开庭。当事人被控证券刑事犯罪虽从轻发落,但因该上市业务而被强加了贪污罪,历时一年多才被推翻。至今还记得审判长的那个判决,“宣告无罪,当庭释放”。那天,因为害怕再生意外,当事人被家属直接拉回了北京。把我这个大功臣却给扔在了东北,还得去处理善后手续。再过年,又是南方证券的刑事案件,前后倒是简单,但总觉得意犹未尽。等到顾雏军的科龙案件把一帮博士硕士弄到被告席上之后,一年间十几趟的北京佛山之行,真是让人闹心。连续十多天的庭审可谓精彩纷呈,顾雏军们堪称斗士,相信我的无罪辩护不仅让我的当事人满意,就连老顾也是称赞的。可惜,那个优秀的审判长终难兑现他在结案陈词中的豪言,“要做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的判决”。我相信审判长是真诚的也是想担当正义之责的,但我也相信,他是无法作主的。好在历史有揭开真相的时候。
有时想,证券行业的风险真是防不胜防。这个看似风光而且收入不菲的行业,其实有着不为人知的一面。每每触及案件,就发现他们的日常工作强度惊人,在那些数字与资本概念中起早贪黑好像是家常便饭。而一旦危机来临时,他们要应对危机,但却不知道更大的法律风险和人生危机。时常在想,为什么证券刑事案件里面的当事人鲜有认罪的?难道是扺赖和狡辩吗?似乎不是!一个直观的感觉是,这是一群很专业的人,他们自己因为专业,未必意识到专业之外的专业。更主要的是他们的戏游规则未必是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而在成为人们认可的游戏规则时,他们可能就成了规则的实验品!
刑事案件如此,证券行政案件也是如此,当事人也鮮有承认违法的。十年前的凯立诉证监会验证了那个案件的违法主体是监管机关,法院宣布当年大行其道的证券发行预选制于法无据,审批制走向了核准制。法院还在判理中宣布了一条规则,监管机关如果没有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是不可仅仅凭行政权力宣布财务结果的。再说光大证券的乌龙指案件,也很特殊,一边是证券公司的认罚和配合,另一边则是当事人的叫屈与不服。坚信自己按规则出牌的杨剑波,非得要通过诉讼规则来验证自己是否违反规则!这回,我仍然相信杨剑波并未违法,因为,按照行政法的普适规则,内幕交易无从谈起。
光大乌龙指案件引起关注,想必是因为涉及面相对较广。关注杨剑波胜负的人,心亊绝对不一。证券业内人士很可能想弄清楚在新型业务不断创新之际,内幕交易究竟如何确定!这种关注已属高远,但透过这个案件所涉及的更深的原则性问题,更当令人关切。对公众而言!无论怎样,法无明文不受罚,法不公开不为据,才是这个案件的要害!这是最大的游戏规则。
至此,不得不说说证券业界中人的风险及要点,一是专业之外有专业,借鉴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及域外成熟经验时,务必关注这块土地上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二是注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这个可怕的问责公式。相信这个公式最终会被唾弃,但你现在还不能迷信法治规则。三是注意创新在现实中的综合分析。法律制度可以嫁接,规则可以利用,但无缝对接决不是简单的一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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