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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为效力未定(可追认)。
无权代理人所追求的,是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不能转而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
2.追认。
(1)追认权的性质。追认权是形成权。追认行为是对代理权的补授,所以追认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一样,都是单方法律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如行使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的行为。
(2)追认的效力。追认,使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追认的效力溯及至代理行为发生之时,对订立合同而言,追认的效力溯及既往至订立合同之时。
(3)向谁追认?向第三人或者向代理人发出追认的意思表示,都发生使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效果。理论上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认也可,但向无权代理人追认可能危害第三人的利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无权代理人张某代理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事后甲向张某补发了一份授权书。当乙起诉主张张某有代理权时,乙负担主张张某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但是其手里没有证据,无从举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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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这几种情况都存在。
1.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生效于2012年12月10日的《〈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第1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该规定排除了知识产权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明确这种民商事条约只能经转化才能在国内司法实践适用。
2.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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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不同点
(1)第一类自诉案件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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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为主、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为辅”的空间效力体系
根据犯罪行为地是“域内”还是“域外”选择确立刑法效力(管辖权)。如果域内犯罪,适用第6条属地原则确立效力;排斥其他原则。如果是域外犯罪,依次依据第7条属人、第8条保护、第9条普遍管辖原则。
*域内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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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法官依职权主动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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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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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依国际法,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前者是指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后者是指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至于一国应担负的其他财政义务,如国家对外国企业、法人和个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畴。此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也不予继承。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国家债务的继承情况不尽相同:(1)国家合并时,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2)国家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时,债务继承首先根据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新独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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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主体及时间
(一)申请主体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