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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金融法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唐有良

摘要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问题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模式,在我国实际上并列于不同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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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有良

摘要 我国的股权众筹在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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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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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财经

——2011,6、20,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民营企业融资法律创新论坛”发言之(二)

 

    很高兴,能借此机会和我非常崇拜的彭冰教授探讨一下有关民营企业融资法律的另外一个问题,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之途径。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及其质押等,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一种常见的方式,但是这种股份转让的方式及场所问题,却无法可依。《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39条)。实际上,除了天津股权交易所以外,有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是什么?场所哪里?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其实,天津股权交易所的问题本身也是政策之间的打架。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全国许多省份如北京、河南、上海、贵州等都是由财政厅或者是国资委开办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代办转让等服务,大家也都这么操作了。然而以上转让程序完成以后,问题就出来了,特别是原发起人的股份转让(指公司成立之日满一年的情形)后,工商登记机关却不予承认,不办理变更登记,理由是这种产权交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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