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法律记事本》第156期)
(2025-09-03 15:12:11)分类: 法律记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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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并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5〕12号的以下规定值得关注:
1.
情形 |
规定 |
转包、分包、挂靠 |
接受转包或分包的一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挂靠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动者可请求具有合法资格的承包方或被挂靠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提醒企业对于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需要事先进行确认。) |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 |
Ø
Ø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可以申请外国企业参加诉讼。(此规定有望提高劳动者主张的款项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
2.
法释〔2025〕12号规定了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除外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释〔2025〕12号强调了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3.
为了规制部分企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变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规避续订合同义务,法释〔2025〕12号新增2种应当认定为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1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2)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延续且延续期限届满的。
4.
法释〔2025〕12号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或未接触保密事项的,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将得到支持。同时,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要与劳动者知悉或接触保密事项的范围相适应。
5.
法释〔2025〕12号规定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新增的情形中对于如何认定客观不能履行还有一定的解释空间,可关注后续司法裁判认定的事由。
6.
根据法释〔2025〕12号,包括以下情形:(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企业已组织劳动者检查且经查未患职业病;(2)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7.
法释〔2025〕12号规定劳动者以企业未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可得到支持。同时,如果企业和劳动者就缴纳社保约定过另行给补偿的,企业可要求劳动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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