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二十二: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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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父甫本义文化 |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
在卜辭系統中,甲骨文“父”一般僅用作已故商王的稱呼前表示“父某”。該字的金文和甲骨文字形基本相同。郭沫若考證說:父“乃斧之初字。石器時代男子持石斧以事操作。故孳乳為父母之父。”《甲骨文中所見之殷代社會》
先有甲骨文後有西周金文,所以甲骨文字應該是對“石器時代男子持石斧”距離最近的描述。如果說還有更加接近石器時代的文字,那麼也只能等待石器時代考古中才能夠出現。
甲骨文的“父”字不能表示“男子持石斧”的本義。因為它的會意是從手執丨。而“丨”這個意符在甲骨文系統中是反復出現的,且沒有“石斧”的意思。例如我前面已經考證的“般”和“效”等甲骨文字。“丨”這個意符在甲骨文中本義是“权杖”或者“尺”,是殷商時的一種权力的象征物或者象尺这样的标准量器。
作為一種標準量器,考古學者在山西陶寺王者大墓中曾經发现過一根木杆,“它的上面涂有黑色、绿色和红色标记的漆,旁边壁龛里还放置着具有圆形小孔的玉器——戚。”“而这根木杆上红漆的标记与25釐米恰好形成某种比例关系。”《山西日报》最后,考古人员依据这个基本标准25公分为一尺,按照《周髀算经》中有“周髀长八尺”的记载做成了25×8的表。最终完成了有关实验。
25公分,这个长度是尧时的一尺,也正是几千年以来漢族人尺骨和桡(尧)骨始終不變的長度。从字的产生时期看,尺这个字是卜辞以后的周代产生的,而尧不仅见于卜辞,而且可能更早。说明桡骨的名称在先而“尺”的名称在后。商代一尺合今16.95釐米,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周代的一尺合今23.1釐米
在甲骨文中,“效”為用尺驗收各地進貢的箭杆長度;“般”是用尺丈量船身的長度,“般”的另一種破譯有可能是用竹篙乘船的本義。“丨”在這些甲骨文中是棍棒的象形而不是石斧的象形。
所以許慎在《說文》中搜集了兩種有關“父”的定義:“父。巨也。家長率教者。從又舉杖。”這裡的“巨”是規矩之“矩”,也就是一種尺的意思。也即是說父親應該是子女的一杆道德上的標尺之意。
但是,在甲骨文中,“父”這個字一般只用作商王的代稱。卜辭中最常見的祭祀對象有:父甲,父乙,父丁,父戊,父己,父庚,父辛七個商王。而父丙,父壬和父癸極為少見。其原因不僅在于商王中使用“丙”“壬”“癸”為諡號的王最少,而且還在于諡號為“丙”“壬”“癸”的商先王都是在盤庚以前的王,而商的第三代王外丙和商的第十二位王外壬享受祭祀較少的原因極有可能與名字中的“外”字有很大關係。甲骨文則是盤庚以後創造出的文字系統,我考證它創造于第二十一代王小辛一朝。因為這個原因,甲骨文“父”手中所執應該是權杖的可能性居多。父既然專用于商先王,他們手中所執的應該不是“尺”而是“權杖”,所以甲骨文“父”的本義應該是:當權的先王。按照《說文》段注引:“《學記》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故從又舉杖。”這個甲骨文“父”字中所執的“丨”也應該是權杖為是。
但是在卜辭中也有特殊情況,學者們也持有不同觀點:
卜辭1:“貞:勿有于囗甲父庚父辛一牛”(乙7767)
卜辭2:“庚午卜。囗。貞:告于三父”(林1·5·5)
卜辭3:“不隹多介(父)祟王”(合2164)
卜辭4:“貞:勿侑犬于多介父”(合2340)
據這類卜辭內容,郭沫若和徐中舒等學者認定甲骨文“父”既可以指已故先王,也可以是“卜辭中生父及父輩皆稱父”。《甲骨文字典》這個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卜辭2中“告于三父”當指三位曾經當權的先王,正如卜辭1中的“父甲父庚父辛”就是標準的三父。同樣卜辭3和卜辭4中的“多介”和“多介父”也應該是指曾經當權的商先王。不包括沒有掌握過商朝權杖的叔叔輩的。這一點從卜辭中的祭祀對象看就可以明白了。商王的不曾掌權的叔叔輩是不享受和商先王並列祭祀的。關于卜辭4還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的:“于多介父”中的“于”是殷商常見祭祀形式之一。再例如卜辭“戊午卜。其兄于父甲”(甲801)其中的“于”也應該是一種祭祀。但是以往的甲骨文學者都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卜辭中有很多類似的例子,我將專文考證。
商末和西周一代,金文“父”的內涵逐漸擴大到了諸侯士大夫功臣以及一般人的父親。例如商金有屰父庚鼎,父癸鼎。西周早期有作父己鼎,木父壬鼎。西周中期有仲相父簋等可資證明。
【甲骨文字本義小結】
父的本義:殷商人稱呼曾經掌權的父輩的商先王。商末內涵逐漸擴大為已故的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