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二十一:棄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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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棄畢本義文化 |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
在殷商甲骨文系統中有這樣兩個相關的甲骨文字:
圖一 传统破译甲骨文
其中的圖一的甲骨文“丮”還有兩個異體字:
戰爭中戰敗方投降的姿勢是戰爭中各方約定的,所以如果繳械的姿勢不對將被認為是拒絕繳械而被殺戮。如果我們認為跪在地上豎舉著兵器戈是殷商時期投降的“標準姿勢”的話,后兩個字就不應該是表示投降,而是本義別有所指。
但是上圖涉及的兩個甲骨文字被此前專家學者們破譯為甲骨文“丮”和“戈丮”是一件使後學非常難以接受的解釋。這兩個在字形上互為關聯的甲骨文字無論如何無法和這樣兩個漢字產生形、音、義上的聯繫。按照漢字形聲字造字原則,這兩個字應該是同音字,且都讀作幾:
《康熙字典》丮條:“《唐韻》幾劇切。……《說文》‘丮。持也,象手中有所丮據也’。……按《說文》《玉篇》丮、執音義小別。執捕罪人也。”
《康熙字典》戈丮條:“《唐韻》胡瓦切。《說文》‘擊踝也’。”
首先是發音不同:丮發音為幾;戈丮發音為化。
其次是本義不同:丮本義是手持;戈丮本義是擊踝。
第三是字形不同:看它們的漢字字形形態,好像是前者丮是“手中無物”,後者戈丮為“手中持戈”。但是《唐韻》以後的這兩個漢字的本義所要表達的是手中持戈或者空著兩手去執捕罪人。而甲骨文中的行為主體卻是跪在地上的戰俘。是手中持戈或者空著兩手的被執捕的罪人。在這一點上,上述兩個甲骨文字和漢字的“丮”和“戈丮”所要表現的正好相反。這裡不能用訓詁學的反訓來解釋,因為在殷商甲骨文中迄今為止還沒有發現有反訓的現象。更何況兩個甲骨文中的罪人都是跪著的且雙手上舉,這一字形是漢字“丮”和“戈丮”根本不包含的意義。它們和圖一圖二兩個甲骨文字的內涵是交叉覆蓋的。
所以答案只能是:傳統的,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對這樣兩個甲骨文字的破譯是錯誤的。因為它們所要表達的本義是今天漢字也還常見的本義,所以在今天的漢字系統中一定應該還使用著這樣兩個漢字。那麼,這兩個甲骨文字到底是今天的什麽漢字呢?
請仔細辨別上述兩個甲骨文字:兩個字中的行為主體都是跪著的罪人(或戰俘),不同的是圖一中戰俘的手中豎舉著自己的兵器戈,圖二中戰俘的手中已經沒有兵器戈了。他已經被繳械了,但是依然保持著投降的跪姿。
關於前一字的卜辭:“貞:基方~。貞:基方不其~”(前5·12·5對辭)
關於後一字的卜辭:“丁卯卜,賓。貞:~不死。王占曰:吉”(乙3405)
顯然,圖一甲骨文字用于某方國投降還是不投降的問題。圖二甲骨文字用于繳械后殺還是不殺的問題。所以圖一甲骨文字本義是“投降”,圖二甲骨文字本義是“繳械”。所謂的“投降”就是雙手豎舉兵器戈,跪在地上表示臣服。所謂的“繳械”就是手中的兵器戈被戰勝國一方收取了,所以手中空空如也卻依然保持著投降的姿勢。這是從兩字字義上分析。
從字形和發音上分析,在東漢許慎的《說文》中有這樣兩個字:棄和:
《說文》:“棄。捐也。從共(即雙手)推畢棄也。從囗囗逆子也。”囗字為流字去氵。
《說文》:“,箕屬。所以推糞之器也。象形。”段注“十四部(棄在十五部,華注),按篇韻皆音畢。”也就是說這個漢字讀音為畢,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漢字“畢”的初文(以下用“畢”代替)。很明顯,許慎的這個定義非本義。因為按照“棄”的定義這兩個漢字都是“從共(即從雙手的)”這裡許慎的定義有三點:推糞之器,從共,象形是自相矛盾的。即為象形就是獨體,如果既有“從共”,又是“推糞之器”,則兩者的合成字只能是會意字而不是象形字。
上述兩個漢字的共同特點是都“從共”(即雙手)。其中“棄”字是雙手中有物;根據《說文》定義,棄是雙手高舉將手中的東西捐獻出去。段注曰:“竦手推畢而捐之也”。其中的“囗囗逆子也”段注曰:“不孝子。人所棄也。”這是戰敗者在語義發展中產生的引申義。而“畢”則是雙手中無物。為“大掃除”之本義。和圖二甲骨文字的“收繳兵器,掃除敵方國”應有字義學的淵源。兩字發音為一聲之轉。
【甲骨文字本義小結】
棄的本義:戰敗者跪地投降并舉手交出兵器。會意字。本義重在戰敗投降。注意區別拋棄之“棄”。
畢的本義:戰敗者跪地,兵器已被收繳。本義重在武器已被收繳。象形字。引申為:完畢。後演化為漢字“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