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譯甲骨文字之二百二十八:未識甲骨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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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系辭》載:“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世聖人易之以宮室”。考古學的事實已經證明至遲在殷商之世,人們已經完全住進了民居中。這些民居分成貴賤兩種:王室貴族們是居住在地面上的“乾打壘”筑的土牆式的草房裡;平民則居住在半地穴式的草窩棚里。在殷商甲骨文中,前者用部首宀表示,後者用A字頭表示。
前者的甲骨文見於:宮、室、宣、宰、寶、宜、官等。
後者的甲骨文見於:余、俞、今、會、合、倉、食等。
請看殷商甲骨文系統中的一個造字很繁雜的字,這是一個由五個主要意符組成的會意字,其本義至今尚未被破譯。它的上部就是一個代表王室貴族居住的建築——宀。請注意這個房屋和普通的貴族居住的房屋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就是在房屋的頂上有四到六個象獸耳一樣的裝飾物。從該字中包含的意符“王”來看,這個建築可能是商王的專用建築物。在甲骨文中王一般寫作“大字下加一橫”,但是殷商後期的甲骨文字和西周早期的金文中“王”字已經開始向三橫一豎的王字轉變。
本字待定
引自雲南人民版《甲骨文字精粹釋譯》
“此為雙手持工具在山下開鑿玉石之形,”
“這個字諸家多釋為寇若囗(华注:該囗字左上從業左下從美右從戈),為討伐義,又而進而推論‘寇周’或“囗周”即伐周,但驗之以卜辭文義,均難讀。葉玉森釋其為鑿,(《殷墟書契前編集釋》卷四),較為合理。在卜辭里,(該)鑿字恒與周(琱)連用,” 上兩段均引自晁福林《先秦社會形態研究》
爲什麽學者們會產生以上三種觀點呢?弄清楚其中的原因可以幫助我們更准確地考證上面甲骨文字的本義。以圖一為例,裏面的四個意符分別是共、辛、王、西。顯然將這個甲骨文字的本義解釋為“寇”,“鑿”和“雙手持工具在山下開鑿玉石”的學者們是將右側的“共”理解為雙手,這是符合其本義的。但是將“辛”解釋為兵器或者工具則牽強。我在此前的考證中已經考證了辛有兩種本字,差別就在於商代第十五位商王祖辛的辛上面沒有一點,而商代第二十一代商王的小辛的辛上面有一點。這一點的原因在甲骨文“競”字的考證(見《破譯192:競 竟》)中我提出小辛弟兄之間在奪取王位時有過宮廷競爭,最後是小辛奪得了王位,所以上面的這一點是記錄小辛的這一次勝利的標誌——王位最終落在小辛頭上。這一點類似我們現代漢語的著重號,起強調作用。所以圖一中雙手執的“辛”表明的是王權不是其它器物。該字的左邊從王從西,“開採玉石”說的學者是將左上的“王”認定為“玉”了。其實在甲骨文的“玉”字中間一豎都是上下出頭的,本字中上下未出頭,所以當作“王”解。殷商後期的卜辭里,王又寫作三橫一豎的王。左下的“西”字我在《破譯213》中考證其本義為“雍州進貢的一包一包的玉石。從玉從凵,會意字。引申義:西方。”
那麼,在一座商王專用的宮室里,商王在這裡行使權力,接受各地的進貢。這是名詞。或者還可以有第二種解釋:在一座商王專用的議事大廳里,群臣為殷商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經濟問題出謀劃策。這是動詞。圖一的甲骨文字的本字是什麽?本義又是什麽?我們來看一看這個字在卜辭中的應用:
卜辭:“貞:令多子族暨犬侯~周古(或譯業)王事”《合6813》
卜辭:“乙卯卜。囗。貞:令多子族從犬侯~周古(或譯業)王事。五月”《合6814》
卜辭:“癸未卜。爭。貞:令囗氏多子族~周古(或譯業)王事”《合6814》
上面引用的三條卜辭日期不同,說明卜辭中“~周”連用的現象確實是存在的。甲骨文周、舟通,均作船解。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舟是黃河下游“刳木為舟”的船,而周是黃河中上游方國使用的船,例如周方。所以這裡卜辭中的“周古(業)王事”可以理解為乘船去完成王事。那麼“~周古(業)王事”便可以解釋為“謀劃乘船去完成王事”。則圖一中甲骨文字的本義就應該破譯為:在商王的議事大廳里謀劃、議事。它應該是一個動詞。
將圖一的甲骨文字破譯為“寇”的缺點在於它無法解釋事情發生在一個大廳里,不能解釋意符玉的本義,西的本義以及意符王的本義在“寇”字中的會意作用。寇的貶義的非正義的詞性似乎和本字的本義也不相符合。
將圖一的甲骨文字破譯為“鑿”的缺點在於“鑿周”連用就是“刳木為舟”的本義,這樣似乎可以貼切地解釋上述卜辭:命令多子族跟隨犬侯製造木船以完成商王的王事。如果是這樣,也有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就是“鑿周”兩個字在甲骨文中的正確表達應該是“鑿舟”。因為在殷商時代,只有“舟”是鑿製出來的,而“周”卻不是鑿製出來的。參見《破譯136:周 舟》
的本義就應該破譯為:在商王的議事大廳里謀劃、議事。它應該是一個動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