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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受理“毒奶索赔案”是司法的沦丧

(2008-11-02 17:22:21)
标签:

三鹿

索赔

立案

不予受理

法院

潜规则

杂谈

分类: 法治观点
拒不受理鈥湺灸趟髋獍糕澥撬痉ǖ穆偕
    9位起诉三鹿的受害者,可能要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困境。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立案庭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

    更让人奇怪的是:不予受理的原因,不是该9起案件有不予受理的法定原因,而是因为上级“打了招呼”,没有文件,只是内部通知。“新华区法院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关于“不予立案”,已经是司法界的老花招了。新华区法院这么做,也体现出了“有关领导”的“深思熟虑”。

    首先,不立案源于内部通知,口头招呼而已。为什么不用文件等书面通知,因为这样的通知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符合四个要件就要立案:原告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求、符合民诉范围与管辖权。

    “上级”不傻,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上级”发了这样的违法通知,难免被“群众”抓住了违法的把柄,只好用这种并不正大光明的“内部通知”形式。

    其次,即使不予受理,也不发“不予受理裁定书”,更是一种无赖行为。

    民诉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华区法院也知道,本案不予受理是“不讲理”的,如果发了“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肯定要上诉到石家庄中级法院,法院领导会斥责“怎么这点事都办不好,给上级法院添麻烦”。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做法,让原告手中无裁定书,也就无法上诉。可谓一招替领导分忧的妙棋,让案件滞留到新华区,拖死你。

    法院无缘无故的“拒不立案”,并不是新闻,法院不会公布每年拒不受理的数字,但从本人曾经在司法界进行过的调研可以看出,凡是“敏感案件、影响当地安定团结的案件、影响本地经济建设的案件”,一般都会受此待遇。

    比如在一些基层法院,如果有人对一起当地的知名企业提起群体诉讼,如劳动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拆迁纠纷等,当地就有相应的“上级领导”出面打招呼:不予立案。原告:说你不立案总要给我个说法吧,裁定书总得给我吧。法院说:你以为我是法盲?这种违法的裁定书我能给你吗?

   曾经研究过“信访制度”,发现“信访”是中国的一大发明。为什么外国没有信访制度而中国独有?是因为在中国,正常的司法救济经常遇到不正常的“拒不受理”,公民面对纠纷时,依法行使权利常常告状无门,只要走上了信访的道路。而由于“信访制度”不属于司法程序,各有关部门采取非正常手段予以阻拦、推诿的“操作空间”就更大更灵活。各地政府在阻止、跟踪、监控信访者方面,每年花了纳税人巨额的资金。每当国家有重大活动,这方面的资金花费更是海量。

    虽然这些都是沉疴旧病了,但三鹿案的“拒不立案”依然让人震惊。因为这些做法尽管不是什么秘密,但总有些“潜规则”的意思。此次新华区法院在面对世界关注的重大民生案件时,依然有勇气堂而皇之毫不遮掩地采用“不予立案”的做法,让人感到法院系统的某些力度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虽然法院会以“等待政府赔偿方案”为一块遮羞布,但不让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诉求而作出的赔偿方案,最终保护的是谁?“齐二药”、“甲氨蝶呤”等数起重大案件中的的受害者索赔无门的局面,很有可能要再一次重演。

    司法公正是社会的底线。而此事件中,司法是否公正还谈不上,不予立案的行为将通向此底线的道路都封死了,可谓比底线崩溃更大的沦丧。

    不知道在此事件中的决策层、传达者、执行者,如何面对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良心与正义。

    且不论案件如何判决,审理中能否公正司法,连受理案件都不敢、或不愿,有关部门到底担心什么,心虚什么,或者在回避什么呢?
    ------------------------------
    复习一下一个法条的变迁:
    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后来,这一法条被静悄悄地修改了。
    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表述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考阅读《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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