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的新说能推翻轮奸指控吗?
盛大林
7月19日,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案在海淀某法院提审。李天一在法庭上表示原告杨女士曾向他透露自己是陪酒女,并称事后曾给杨女士2000元钱,两者是卖淫与嫖娼的关系,并不存在轮奸事实。李天一还说,事发后曾收到电话和短信,对方索要50万元,否则走法律程序。
今天的很多说法是新的,比如“透露自己是陪酒女”、“事后给钱”、“短信要钱”等,这些说法确实使案情复杂了许多。
上述新说法是否属实?目前还只是一方之言。即使这些说法是真的,轮奸就不成立了吗?非也!
“透露自己是陪酒女”——请注意人家说的是“陪酒女”,而不是“卖淫女”,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无须多言。即使是卖淫女,也不能强行发生性关系。
“事后给钱”——这只意味着在发生性关系之后李天一希望与杨女确立卖淫嫖娼关系,并不能证明事先达成了交易协议,更不能证明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也就是说,上述两个说法都无关紧要。那么,关键在哪里呢?关键是看,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了一方的意愿、有没有强迫的行为。李天一说“发生关系时并未争吵”,这说明不了什么,强奸有什么好吵的。李天一又说“也没有动过手”,不动手怎么发生性关系?再说,你5个男人在场,这本身就是很大的强迫力。只要女方口头上表示反对,即可视为违背她的意志。此前报道中,李方曾说“没怎么反抗(大意)”,说明女方还是反抗了——这就够了!
卖淫嫖娼是有一定程序的,比如事先都要谈好价格,也就是先达成性交易协议。如果是在买方指定的地方,一般还是先交钱再交易。那么,李天一等人在“轮流发生性关系”之前与女方谈好价格了吗?价格多少?李天一没有说,应该是没有——如果有,相信他会说的。而且在李天一等人开的房间里,女方不太可能同意先交易再给钱。
此前的报道说,在开房之前,杨女曾陪他们几人到海南旅游,而且有中间人介绍。如果属实,杨女应该知道李天一等人的身份。面对这样的“富二代”,卖淫女肯定都想大赚一笔,杨女不太可能同意2000元的价格——即使是只与李天一发生性关系,2000元也太少了,况且是与5人轮流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事后给2000元”不仅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反而让人相信事先没有谈妥。
“短信要钱”,这个信息倒是很重要。如果属实,杨女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但即使此罪成立,也不意味着强奸不成立。被强奸后借此敲诈,也是可能的。
我的总体判断是:杨女应该不是良家妇女,可能确有买肉之意。但在没有谈好价格或者价格不满意的情况下,她没有同意发生性关系,而李天一等人“霸王硬上弓”了。如果是这样,强奸仍是成立的。5人轮流强奸,即为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