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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银行ATM机故障致盗窃罪不成立

(2007-12-18 18:14:49)
标签:

时事评论

银行

atm机故障

无期徒刑

恶意取款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一个傻瓜,恰好遇到了银行的ATM机出故障,每次取1000块钱,都只扣帐号中的1块钱。他有耐心,取了171次,获得17万5000元。被抓后,判处无期徒刑。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我见到的关于银行的案例中,最觉得不可思议的一个。

银行自己因ATM机出现故障所带来的的责任,却要他们的客户来背责任,且要求判对方无期徒刑,太搞笑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太随意了吧。我觉得,因银行ATM机故障致盗窃罪不成立。

我们不说银行的责任导致那位傻瓜蛋为了占便宜而多取了这么多钱,光说判无期的理由:17.5万元就要判无期,那中国的贪官是不是都得判死刑?而且17.5万元的数额,也就是经济发达地区一个人的年收入,根本不能成为盗窃罪的“无期标准”。猪肉都大涨价了呢。

银行出错,客户取钱出故障,可以通过正常的银行操作取出钱来,根本不构成盗窃。我觉得盗窃的几个基本要素一是主观故意,二要秘密窃取(所谓非法占有的理由)。他通过ATM机正当取钱,根本算不上秘密非法占有。而且他的“主观故意”,还是因银行的“客观错误”而导致的。怪人,不怪自己,这就是我们的银行经常干的事情。如果不是银行出错,这个人会想到要去“盗窃金融机构”么?如果机器能有防恶意取款机制,他能取171次?

看我的上一篇关于银行的文章《银行还行不行?》,你会认为银行值得信任么?它丢了17.5万,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么?期待这个判例会改过来!这跟一个人翻过带电的围墙就能取得别人遗留的100万一样,你不能说翻过围墙的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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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得精彩,“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我可以引申一下,或者说,银行出错导致吞卡或少给了,是不是可判银行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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