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盗窃与地产商囤地之异同
许霆取款案最后被以盗窃罪判无期徒刑。他取了17.5万元,银行的ATM机坏了,取1000元而卡上仅扣1元,诱使他干了这件事。
地产商囤地,囤一亩市值600万元的地,可能只需要20万元成本,10年前囤一块地,甚至可能只要6万元。也就是说“取地机制”以小成本得大价值,与许霆所面对的ATM机有相似性。
取地机制与ATM机制不同之处在于,ATM一出现,就是以不容置疑的技术权威身份出现的,而取地机制是不断修正,允许试错的,至今仍在试错之中。且,囤地而获利,需要时间差。
ATM出错吐钱,试验人类个体的基本道德;而取地机制有漏洞,源于群体利益诉求的需要,基本可免道德层面的审视,甚至可援引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
当取地机制产生了结果,“非法”囤地形成,执法机关却只知数亿亩地被许多土地商囤积,却不能有效取证,更无法定罪抓人;但ATM机制的漏洞被发现,马上可以抓到人并堵塞漏洞,而且定罪的性质和量刑都从严从从重,以儆效尤。政府和银行对趁ATM出错产生的罪恶几乎有点神经过敏,但对土地犯罪则见惯不怪。
如果要套用古人“窃钩者诛、窃邦者王”的老话,则许霆窃了一个17.5万元的昂贵钩子,有些地产商窃取了大片土地(以土地实际市价与早期廉价蒙到手相比,类于窃也),而建立了“××城”或“××邦”,自己亦炫耀过着“帝王般的生活”,不是如出一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