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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编目 |
今天收到ISBD主席西班牙女士Elena的来信,说了最近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国际编目研讨会的情况。Barbara的发言引起了大家的关注:RDA中的责任说明不再是必备单元,第4项(出版、制作、发行等项)中的著录单元也不再是必备的,不再使用"sic"(原文如此)和"i.e."(即)等说明。
本人倒同意不用"sic"(原文如此)和"i.e."(即)等说明,因为它们影响计算机浏览中的排序。如果需要,可以用附注说明。今天我将回信谈一下我的看法。关于第4项中的单元问题,我也觉得可以不必备;如果出版者和出版地不明确,与其说著录“[出版者不详]”,倒不如空缺。我最近看见有一条南非IFLA上发放的文集的编目记录,就没有著录出版地和出版者。关于责任说明的问题,如果与名称标目形式一致,是可以省略的;如果不一致,还是有存在的意义。
引起大家关注的是因为RDA与ISBD不一致了,因为最近刚说要促进两者的协调。也许ISBD在其新的修订(2008年完成,2009年出版)修改这些细节,也许RDA要妥协。
本人倒同意不用"sic"(原文如此)和"i.e."(即)等说明,因为它们影响计算机浏览中的排序。如果需要,可以用附注说明。今天我将回信谈一下我的看法。关于第4项中的单元问题,我也觉得可以不必备;如果出版者和出版地不明确,与其说著录“[出版者不详]”,倒不如空缺。我最近看见有一条南非IFLA上发放的文集的编目记录,就没有著录出版地和出版者。关于责任说明的问题,如果与名称标目形式一致,是可以省略的;如果不一致,还是有存在的意义。
引起大家关注的是因为RDA与ISBD不一致了,因为最近刚说要促进两者的协调。也许ISBD在其新的修订(2008年完成,2009年出版)修改这些细节,也许RDA要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