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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物业税将重拳出击

(2008-01-04 23:42:47)
标签:

物业税

调控房市

房产

分类: 地产风云
               2008年物业税将重拳出击调控房市
 
       开征物业税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增加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更不是企图加大消费者的经济负担。由于物业税开征后,购买房屋越多、居住面积越大、投资房产越多,纳税成本就越高,将大大提高了人们持有过多房屋的成本。物业税彻底颠覆了人们关于房屋财产的观念。从而抑制人们的购房欲望和投资需求,甚至促使楼市投资者加快卖出多余的住房,这将彻底变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缓解房价上涨压力,达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同时开征物业税的意义还不仅限于调控房价,物业税还可以改变地方政府吃土地财政的开发动力,引导地方政府在资产持有阶段中,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从房地产价格升值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所谓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因此物业税不是一次性缴纳的税种,而是一种保有税,在房产持有阶段是每年都要缴纳的。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投资需求强劲,甚至成为拉动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投资主要考虑的是回报,而不是成本,只要利润足够大,资本是不会在惜成本有多高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外在的作用力都可能对市场的内在需求无能为力。
       其实房屋这种财产方式,主要的还是满足人们自身的使用要求,如果人们过多地依赖通过购买房屋来实现财产的增值,那么只能造成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房价成为脱缰的野马,政府的调控也就总是变的越调越是没有力量。开征物业税是中国政府一直企图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就研究了增加“保有环节”住房税费问题,2007年初建设部称,将通过“有区别的税收政策”遏制住宅盲目消费,全力扭转当前住宅供应与消费中的“贪大求阔”现象。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就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物权法》后又为这一税种的出台提供了法律条件。

       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河南、安徽、福建、大连等省市进行模拟评税试点即空转已经4年多的时间了,这也让空转转实际运行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物业税开征的可能性操作法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即把买房子前已经交的税,放到买房子后按年缴交收取。住宅市场由目前的“购买成本高,使用成本低”向“购买成本降低,使用成本拉高”方向转变,将转变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部分投资购房行为将受到抑制,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十分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近乎空白,这客观上也助长了房地产暴利和投机行为的盛行。物业税不但鼓励开发和消费中小套型住房,还可以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物业税有房地产市场内在稳定器之称,而这些年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多是从调控供求等外在方面着手,但是在房价疯涨、市场疯狂的情况下,任何理性的政策都可能失去效力。这种情况下,通过物业税的内在调控作用就显得十分有意义。

    2006年是调控政策年,这一年主要由建设部主导出台了诸如“国六条”、“15条”等行政性法规;而2007年在落实政策中主要使用了土地调控和信贷手段;2008年在如何稳定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上,“物业税”这把房地产调控利剑出鞘为时就不会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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