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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组织”本质是政府部门侵权

(2010-11-19 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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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1月2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人员被挂牌公处。其中,因为索要被毁农田赔偿款未果进而聚众堵路的该区关家乡磨河村9名村民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立案侦察,并依法刑事拘留”。有网友爆料称“现场如批斗大会”,甚至附近学校的小学生也被要求“组织观看”。(中国经济周刊11月16日)

 

对于这条新闻,舆论已经围绕阻挠重点工程建设是不是犯罪,“挂牌公处”本身即侵权违法,以及组织小学生去观看是否合适,展开讨论。我尤其关注有关组织学生观看的议论,大多分析集中在让学生接受这种“普法教育”,其实是“反教育”,这当然有道理,而从教育管理角度看,需要反思的问题是,为什么小学生可以“被要求”组织观看。

 

在分析这一问题前,不妨做一假设,倘若要求学校组织小学生观看的,是大家认为比较“有意义”的事,比如,某一大会的开幕式、某一重大活动,是不是就可以接受呢?

 

事实上,无论观看的对象是“表面有益,实质有害”,以及“从形式到内容都感觉有益”的事,政府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与,从本质上说,这都是政府部门越权干预学校办学。对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政府部门是举办者,但不能因为是举办者,就可以对学校的具体教育教学活动发号施令,学校应有足够的自主教育空间。上述政府部门要求学校调整正常的课程安排,组织学生在上课期间,去接受“教育”,不管政府部门做怎样的解释,有怎样的好心,都是逾越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直接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对于政府部门的越权发号施令,学校、老师即便有不满,可却只有执行——哪怕明知这种教育形式,是不利于学生身心成长的,也必须贯彻落实,组织到位,否则就要受到批评,甚至处分;至于那些“有意义”的活动,学校、老师则更不敢有意见,这很有可能被领导“上纲上线”认定为是思想观点有问题。总之,总体而言,政府部门要求学校做什么,基本上是畅通无阻的。

 

教育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教育所处环境,对孩子们来说,也是一种教育。在以上“政府—学校—学生”的关系中,学生们习得的是遵守、服从、有道理得执行、没有道理也执行,也就是无理可讲,而真正让每个受教育者成为合格公民的教育,则需要受教育者有独立思考的空间,有对一切问题进行讨论、质疑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会懂得何为规则、法律,自己有怎样的权利,以及怎样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就政府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去参与某些活动来说,健康有序的“政府—学校—学生”关系,当是学校应听取并注重学生的意见,学校可以根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自主利用某些机会进行教育活动,也可拒绝政府的“好意”,不仅如此,对于政府部门的“公处”做法,在公民教育中,学生们是可以就此展开讨论,进而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的。

 

类似于“公处”这种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侵犯公民权益的违法做法,近年来不断上演,很难将其与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99%,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4.2%的“教育现实”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国民受教育年限的提高,并没有推进公民社会的构建。这与我国教育中,缺失公民教育密切相关。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显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因此在《规划纲要》中,明确要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建立新型的政府与学校关系,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各级政府部门并没有领会《规划纲要》的意图,依然按照过去的管理思维管教育、办教育,而《规划纲要》也没有成为学校和师生拒绝政府部门越权管理学校、指挥办学的武器。对此,推进《教育规划纲要》落实的部门,不可无视其在现实中有成为一纸空文,被行政权力架空和消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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