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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近日惊曝严重学术抄袭事件,涉及两位博士后研究生及其导师,目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复旦大学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16日通过人民网,对该事件公开作出回应。
复旦大学的回应称:“9月16日,韩元博士向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实名举报新闻学院许燕副教授论文抄袭情况。一个月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新闻学院学术委员会严肃认真,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已形成初步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上报学校。”这显示了复旦大学重视学术规范的严正态度,以及积极行动。但从回应所提及的调查处理流程看,尚有诸多需要对学术规范调查处理进行规范与完善之处。
回应说,“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了韩元的实名举报,学校对此非常重视,并按照处理程序,指示新闻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大学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的重要目的,是独立运作,接受举报(或主动出击),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从以上信息看,学术规范委员会,是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先听取了“学校”的意见——学校对此非常重视;再指示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这就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学术规范委员会,有无自主做出进行调查的决定权?如果学术规范委员接到举报后,要请示学校领导再做出是否调查的决定,那么,规范委员会的作用将大打折扣。是不是领导决定不调查,就不调查呢?但愿我的理解是错的,回应中所提到的“学校”,不是“学校领导”,而是学术规范委员会本身。
其二,学术规范委员会为何不独立组织调查,却指示当事学院调查?据报道,这件事涉及的当事导师,曾担任学院的副院长,且是学院学位委员会主任,把举报信转到学院处理,不符合利益回避原则,“举报一圈,举报信回到举报当事人手中”,这种事我们都不陌生。适宜的调查方式是,学术规范委员会组成独立的调查组,当事学院配合进行调查,这可以排除当事学院的影响,排除阻力,做到公正。
回应还提到,“10月2日、10月3日
在这起事件中,笔者还注意到一个与以往学术不端检举的不同之处,举报人向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举报信同一天,同时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许燕、武汉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状,9月2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些网络跟帖说,“相煎何太急?”笔者并不这么认为。从正常的学术不端处理流程看,应是先通过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进行调查、确认,然后再进入司法程序,如果学术共同体认定被举报人抄袭,那么,司法机关将根据著作权法追求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而在学术共同体尚未建立之时,举报者同时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则是希望通过司法程序,法律监督促使对学术不端的调查、处理。总体而言,我国的学术不端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还太少,就是在学术不端行为被确认后,司法也未跟上,一些十分严重的学术欺诈,最终当事者也逍遥法外。
在全国高校范围内,复旦大学的学术规范委员会,是率先建立起来的,走在了全国高校的前列,也积极发挥着作用,2007年底,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复旦大学官方网站上的“校内公告”中,贴出“2007年第1号”通告,向全校师生通报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三起学术违规举报的调查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这曾引起媒体热议,高度赞扬复旦学术规范委员没有闲置。鉴于此,笔者期望这个学术规范委员能做得更好、更规范,以为全国高校做出表率,探索出学术规范委员会真正独立于行政,自主运作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