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知道孙海英是通过电影《双旗镇刀客》,他在电影中塑造的中国西部刀客形象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后来,孙海英在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中的表现,让全国人民认识了一位很有个性的男人。说实话,我尊敬有个性、有原则的人。
孙海英最近在媒体上说同性恋等现象“简直就是犯罪”,被媒体断章取义曲解之后,孙海英的这番言论被简化为“同性恋是犯罪”,于是,孙海英好像真的“犯罪”了。在一片讨伐声中,即便找不出孙海英在法律上“犯罪”的证据,至少在很多人那里,孙海英犯了“无知”的罪。对此,我要为孙海英站脚助威,反对媒体的断章取义,反对媒体移花接木,鄙视对孙海英的围攻。我认为,孙海英的言论,是他个人生活态度、生活原则的清晰表述,是他个人道德观念的个性化展现。
在孙海英的言论被曲解之后,李银河博士对此也发表了看法。他的看法似乎是对孙海英的审判,孙海英的言论在李银河博士看来,属于破坏和谐社会。在党中央倡导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李银河博士的上纲上线,使得孙海英的言论“罪莫大也”。李银河博士还将孙海英的言论与希特勒关押同性恋者相提并论,孙海英在李银河博士那里,简直快被妖魔化了。
如果按照李银河博士的说法,孙海英的言论属于破坏和谐社会,那么我们要问一问,孙海英的言论破坏了谁的和谐?李银河博士长期主张对卖淫、换妻、一夜情、包二奶、性虐待、同性恋的“合法”、“宽容”难道就是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含义难道就是允许一切事情自由发生?和谐社会难道就是不允许发出不同的声音?言论自由、社会开放已经是大势所趋,类似李银河博士这样的留美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常常将发达国家的现状作为中国的发展参照。但是,即便是在美国,对于同性恋的反对声音依然非常强大,为何这种声音一旦在中国出现,就要遭到被口诛笔伐的命运?对于李银河博士向孙海英发出的“判决书”,我想知道,李银河博士是站在什么立场上撰写判词的?
李银河博士毫无疑问在相当大的公众群里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对孙海英的宣判,俨然代表了很多人的心声。于是很多人参与到讨伐孙海英的行列中,还举出种种例子,以佐证孙海英所犯的“无知罪行”。有人说同性恋“早已有之”,现在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是犯罪。这当然是事实。但是,“早已有之”就能够成为不可以被批判的理由吗?杀人也“早已有之”,太监也“早已有之”,三妻四妾也“早已有之”,这些行为并不因为“早已有之”就可以被现代人接受。“早已有之”的同性恋,虽然现代法律可以宽容,不将其视为犯罪,但是,法律并不能限制人们对这种行为做出自己的道德判断。
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对于同性恋之类的行为依然抱着比较保守的态度。这种保守态度并不能简单化地用先进或落后来定性。难道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以少数人的行为准则,肆意冲击大多数人习惯的价值观念,就算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谓和谐在我看来,就是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李银河博士所倡导的一夜情、包二奶、性虐待、卖淫、换妻、同性恋等行为不加限制地任其蔓延,难道就是和谐社会?公开倡导、支持或包容这些少数人的行为方式,不惜冒犯大多数人的生活原则,难道就是建设和谐社会?因此,面对李银河博士对孙海英“罪行”的宣判,我要说,这是一个不合格法官的宣判,是一个不公正的宣判,也是一个无效的宣判。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孙海英这样真正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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