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土地制度的“一个背景三个坑”
2020年7月5日下午,由山西省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和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土地法律中心共同举办的“《民法典》涉土地条款的新变化”研讨会,以在线会议的方式成功召开。
与会人员既有土地业务领域的全国性顶级专家、该省的土地法律、土地制度专家,又有经验丰富的一线办案律师。我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并作主题发言。
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9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围绕研讨会主题进行了精彩分享,既涉及土地权利、土地管理,又涉及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等。土地权利是土地归属、利用、开发和交易活动的基础,也是土地、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和着眼点。各位发言人围绕《民法典》涉及土地条款的新变化,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和认识,深刻探讨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行政法等对于《民法典》中土地权利实现和保护的重要性,土地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居住权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启发、农村土地法人所有权问题等。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参加两会,提交了《强化异地执业律师监管》的提案,其内容公开后,遭到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普遍质疑。
第一,所谓“异地执业”的说法就是缺乏法治意识的。
认真看到媒体的有关报道,我认为傅莉娟的《强化异地执业律师监管》是一个伪命题。
中国律师手中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虽然律师执业证的发证机关是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司法厅局,但依据《律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之规定,中国律师在中国的领土上执业何谓异地执业? 据记者介绍傅莉娟此次提案的主要内容是认为异地执业律师监管制度仍有待完善。她把非湖南省司法厅发证的中国律师到湖南省执业的视为是异地执业律师,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难道傅副厅长任职的湖南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吗?
在实践中,我们当然按照习惯的说法,湖南人可以把湖北
河南省高院的(2019)豫行终字2487号行政裁定书说清了这个法理,支持了我的观点。所以 不多说,有图有真相,建议朋友们可以直接看裁定书并为作出这个裁定书的河南省高院的法官点个赞。
鸟
--王才亮
窗外,
雪地里,
飞来了几只鸟。
它们只是觅食,
为了解决温饱。
窗外,
鸟儿把巢筑的高高。
它们希望安宁,
不希望人类袭扰。
窗外,
太阳出来了,
隔着玻璃,感受到温暖,
看不见冰雪融消,
也听不见鸟儿的鸣叫。
国内首例审判委员会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件开庭。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法庭。人满为患。
我作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上午参加了庭审。我原则同意另一位代理人孙捷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同时,着重强调了我的代理意见。
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原告申请在先的情况下,将迟于原告多日申请的其他企业视为是“同一天”,进而发出《商标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 》,其依据该局的红头文件即《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业务商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由此引起了本案诉讼中何为“同一天”的争论。
第一,被告作为一个商标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于“年、月、日”这样计时单位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商标局无此权力。
日,是一种计时单位,人们根据地球自转,产生昼夜交替的现象形成了'日'的概念。这个自然日的概念在人类活动中具有计时作用
在关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时,需要重视修正案第三条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当说,新规定比较之前行政机关内部推动的该项制度并无进步,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为法律规定下来还是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产生的。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逐渐增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政府法治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许多地区被推广,并成为衡量一个区域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对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争议,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一些负责人。
一、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存在的问题。
作为以不动产征收拆迁为主要工作的执业律师
正确理解《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9个问题
一,土地管理法就是土地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