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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
我们会努力,我们会尽力。
 作为中国律师,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这不是最后的斗争!法治之路漫漫,任重而道远。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9号院17号楼1单元301室
电话:010-51251741-3     5125172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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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与良知——写在江平老师八十寿辰   

    那天在《律师文摘》的年会上,又见到了江平老师。据国栋介绍,江平老师前段时间因感冒而身体欠安,而到会时气色已好多了。《律师文摘》在风雨中艰难走来,而江平老师的每次与会都给到会者莫大的鼓励。
   看着老师略显疲惫的神态,我想起了二十二年前与老师的初遇。1987年3月,我参加为期半年的由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全国法律顾问第五期培训班。那个班是在丰台区七里庄路甲15号的部队大院进行。学员有400多人,上课是大礼堂。按照课程表,江平老师讲民法总则,一连三天。作为一名半途改行自学法律的人,我是听得十分解渴。最后一天的课上完后,尽管有点唐

                  翁彪、唐福珍等拆迁血案,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

                                       王 才 亮

     今年以来,人们对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关注度日益高涨。从上海闵行区到成都金牛区的强拆,人们都发现当地政府违法行政的依据是这个《拆迁条例》。

    我想到2003年8月22日中午12点,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同庆里28号居民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并烧伤了拆迁办的其他6名人员,其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12-04 12:27)
标签:唐福珍 血案 成都 杂谈 分类:随笔

 无言!   

通知 :您的文章《唐福珍女士是拆迁的最后一位受害人吗?》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标签:拆迁 唐福珍 血案 杂谈 分类:随笔

     昨天晚上回京后获息,唐福珍女士之死。悲痛与震惊之余,给xxx同志写了封公开信。然而读到新浪博客编辑的通知:

  “您的文章《因唐福珍女士之死给xx同志的公开信》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对此,我深为遗憾。因为我在我的公开信中说的是实话,仅仅是尽一点应尽的义务,完全符合宪法与党章,并无“不适当内容”。

   朋友们本可去我的搜狐博客读此文章,但知道那边也会被隐藏的。各有各的难处,理解万岁!

   苦啊!普通党员连给官员写封公开信也难。

   是邮路的问题,还是邮检的问题?还是收信人的问题?

   历史啊,你由谁撰写?谁对你负责?

   我理解编辑的用心。

    我的公开信只是说:

    李xx同志:

    刚刚获悉,在xx强制拆迁中自焚的唐福珍女士去世了。死前当地政府定性是“暴力抗法”,而没有官员说这是非法强拆的惨剧

标签:拆迁 血案 防卫 房产 分类:时政感受

    张剑一案有一个法律上的“刑三缓五”的结果,让国民们了解到法律有一个公民在“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有防卫的权利的规定。为此,张剑的行为和结果被认定是防卫行为有着标志性的法律意义,得到社会的肯定。

      然而,对公民自卫(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内虽然有规定,但至今尚未深入人心,形成共识。自张剑事件前后,拆迁血案频繁发生,而相关的执法机关并不能公开、公正处理,舆论监督也被禁声。例如:

    苏州白洋湾民主路拆迁户马雪明把三名入室的拆迁动员工作人员砍了,致两死一伤.马当场被抓,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

   5月30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被拆迁户王春勇在姐姐家中,与上门的8名拆迁人员发生冲突。据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称,有1人被当场砍死,1人被砍成重伤,其余人等不同程度受伤。被拆迁户家多人被控制,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

   再如,大连市西岗区某开发商在政府裁决并在法院审查执行阶段,擅自组织民工强拆民房而产生争执,当地警方以伤害为罪名抓了被拆迁人之子,已经起诉到

    今天我休息。

    前一段日子出差频频,有点疲惫故想调整一下。上午不开手机“掩耳”不闻窗外事的确效果不错。而中午一开机就收到央视一位朋友电话,谈及重庆市奉节县将三峡移民安置用地改为房产开发的情况深为之忧虑和愤概。为了三峡这个有争议的工程,多少人离乡背景,付出了极大的牺牲。然而,有人将这些本来是三峡移民安置用地出让给开发商改为商品房开发,未经规划和施工许可就已经建造商品房已经预售并建成了危房。

   闻后我再也无法平静,难道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对那点三峡移民安置用地就不能保证,真的是一定要雁过拔毛?是谁动了三峡移民安置用地的奶酪?同时我想到当事的官员及其法律顾问们面对社会的质问可能也会是振振有词,故预备相关的法律意见如下,供央视和关心此事的朋友们参考。

如您所述,这个项目我的分析是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这个项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违法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标签:拆迁 法治 杂谈 分类:随笔

       11月22日的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报道了半年前就有平面媒体详细报道过我也评论过上海闵行区的强拆案件,使2008年的这起违法强拆事件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在这次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的制作人员亦对我进行了长时间的电话咨询。上上周末张思之老师的寿辰时,我们一群后辈为老师庆贺的席间,该案的辩护人夏霖律师还告诉我,“经济半小时”的记者为此案还要采访我,然而至节目播出没有消息,我担心这个节目被“和谐”了。

    幸运的是11月22日这个节目播出了。此后,好几个朋友都希望我谈点看法,我拖了几天没写的原因有二:一是我的一贯观点可能有些敏感,不被一些人喜欢而引起没有必要的争论。二是我在这件事情发生后,与上海市闵行区有过几次非正式交锋,从同一地块违法拆除“东方国贸”市场使几百业主血本无归到莲花小区的倒楼事件的善后处理,意见相左的同时使我对这个地区的法治状态十分担忧。

    然而,作为拆迁法律与实务的专业人士,对人们关心的这一案件不说又有失责之嫌,故还是老调重弹。 

    这起强拆引起的纠纷,人们认为

                   拆迁调查:我的房子究竟谁做主(江南时报) 

    本报今日刊发这组报道,以期引起有关方面对拆迁公司前置模式的警惕和反思。

拆迁调查之一——地点:南通
拆迁许可证涉嫌违规 法官因拆迁被株连
文明城市里拆迁瑕疵不少
调查之许可证悬疑
      56岁的朱瑞成对南通市政府3月份同意强拆他家房屋的批复依旧不服。“拆迁许可证涉嫌违规发放”的疑问也一直盘旋在他的心头,而此证正是合法拆迁之本。
      朱瑞成是该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二组村民,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其家房屋共8间,砖混结构,212平米。4月25日凌晨4时10分许,这栋小楼被毁,他提供的一份清单显示被损财产总价计40万元之多。
      现在,朱家的原住址已被纳入南通林野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林野物流”)厂区,该公司总占地98842.64平米(约合148亩)。拆迁早从2006年5月

    近日,有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的争论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人们对该通知将14种信访行为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祭起了劳教的宝剑表示了极大的不满。是非其实已有公论,而看着这几天的讨论,我的心里却有一种想不明白的事,且因事关国家法治进程而不吐不快。

    一是国务院当初制定信访条例时,草案中曾经有类似于有关深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的14种内容,但在最后定稿时仅限于6种,而惩罚手段还限于行政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有的行为如“穿状衣”实际可能是无奈的表现,应当不加以处罚。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如像深圳街头的有条件穿国际品牌的帅哥倩女如非无奈会挤入那没有人格尊严的上访人群吗?然而,这个有重大法律缺陷的文件的出台是所有法律人都应认为是小儿科的事情。这一点深圳方面决不是不知,而是有人在利用立法权在作某种突破宪法规定和国家权威的试探。

    二是这次深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以文件方式

                                    少林寺的和尚是村民还是居民?

   昨天上午在河南洛阳市中院开庭。下午登封市少林村的10余村民闻讯赶来洛阳咨询。这个村庄在2003年至2004年被登封市政府以高压手段强迫订立拆迁合同后动用警力尽数驱出原住所。空出的良田和宅基地给少林寺作了绿地。村民们得知该项拆迁并无国家的征地批文,遂聘请了中政大的符启林教授等律师代理寻求司法救济,多年来一直在起诉、上诉、申诉之间走。

    然而,村庄搬了村民委员会却没有了。无国家的征地批文,村民变不了居民,也不存在居民委员会。于是村民又想到了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面对村民的要求,这个本应尽快落实的基层组织建设却成为了难题。原因之一是有人提出,少林寺的和尚是村民,所以问题复杂了。

  这个问题不只有一点搞笑。和尚依我佛所言是化外之身,何卷入尘世?有朋友告诉我,少林寺的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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