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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技术学
乔丹决定不再沉默了。

据媒体报道,曾经的篮球传奇迈克尔乔丹近日发布声明,称将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委屈地表示:该公司长期未经其同意而适用“乔丹”的名字来注册商标、做生意,侵犯了其姓名权。

这听起来是一个很有趣的案子,原告乔丹是个老外,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中国的公司,这是一个涉外案,法官要审理涉外案件,第一个碰到的问题就是选择适用法律。假设乔丹真的确已在中国法院起诉,这桩公案到底是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呢?

这个问题要分两个部分来答:

首先,这是一桩侵权案件,乔丹声称对方侵权的对象是他的姓名权(当然,我们还没有看到诉状,从乔丹的声明来看应当是这样),“姓名权”在法律上属于民法人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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