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遭遇侵权应适用哪国法律?——从乔丹姓名权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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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决定不再沉默了。
据媒体报道,曾经的篮球传奇迈克尔乔丹近日发布声明,称将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委屈地表示:该公司长期未经其同意而适用“乔丹”的名字来注册商标、做生意,侵犯了其姓名权。
这听起来是一个很有趣的案子,原告乔丹是个老外,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中国的公司,这是一个涉外案,法官要审理涉外案件,第一个碰到的问题就是选择适用法律。假设乔丹真的确已在中国法院起诉,这桩公案到底是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呢?
这个问题要分两个部分来答:
首先,这是一桩侵权案件,乔丹声称对方侵权的对象是他的姓名权(当然,我们还没有看到诉状,从乔丹的声明来看应当是这样),“姓名权”在法律上属于民法人格权的一种(注: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都属于民法上广义的“人格权”范畴)。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住地法律”。——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侵权的对象、乔丹的姓名权受损害的范围,应当适用美国法律。
其次,另一方面,上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还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责任的认定、具体的责任大小,根据该条应该还是适用中国法律。
考虑到中国法院对人格权案件一向以来的保守态度,对于那些准备搬个凳子看好戏等天价赔偿的朋友,很遗憾恐怕你们要失望了。即使乔丹胜诉,比较可能的结果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会被判停止侵权,以及道歉,但在货币赔偿额度上恐怕将会很有限。
如果思绪再回溯到去年,很多人还会记得7.23 动
车事故,死难者中有外国人,对于他们的赔偿,和前面一样的分析思路,人身损害对象上,应依其本国法律,但在责任的计算核定上,仍依中国法律。
上面提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比较新,容易被忽视,实践中碰到外国法律适用问题实际是相当困难的,但毕竟还是可以重视,说不定什么时候,可以是案件转折的关键。
本文作者:
胡玮 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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