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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可以反诉吗?

(2020-09-03 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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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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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离婚律师
【案情】

2019年7月杨某与尧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矛盾较大,尧某于2020年4月起诉杨某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杨某又于2020年6月起诉尧某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尧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并要求杨某返还彩礼2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

【分歧】

关于尧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尧某的请求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构成反诉。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坏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尧某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可以作为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因为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离婚诉讼属于复合之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这些问题属于诉的合并,应当进行合并审理。

第二,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在本案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尧某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杨某主张的目的。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特征有如下几点:第一,反诉的提起。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程序中也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第二,反诉对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第三,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内容。第四,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排斥、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对自己履行义务而提出的。被告通过反诉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其次,我们认为,离婚案件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具有独立性,也不具有对抗性,该请求不能抵消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

综上,尧某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可以作为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作者: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罗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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