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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是可否要求返还?

(2019-08-26 17: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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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山东离婚律师
【案情】

吕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4月,吕某发现陈某出轨杨某,且陈某以转账、发红包到等形式给杨某60000元。吕某觉得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60000元。

【分歧】

对于吕某能否要求杨某返还财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杨某返还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财产。理由是陈某有权将财产赠与给杨某,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赠与的事由,是不能要求杨某返还财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陈某处分财产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其他证据证明这是陈某的个人财产,陈某单方面将财产赠与给杨某,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可见杨某获赠的财产确实导致了吕某的财产受损,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杨某虽然获赠财产,但是这是陈某的无权处分行为,事后并不没有得到吕某的追认。陈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杨某获得60000元是没有合法原因的。

综上所述,吕某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杨某返还财产。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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