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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

(2019-08-26 1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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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离婚律师
   【案情】

     原告谢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系再婚夫妇,2004年谢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2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张某婚前与前夫生有一女并一直随张某与谢某生活。后因谢某与张某感情不合而分居,谢某要求离婚并请求张某返还其为抚养继女而支付的抚养费68000元。

    【分歧】

     针对谢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离婚以后,继父母能否索取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按照民间的传统习俗以及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一般父母仅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们双方之间仅是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因此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而支付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继女不是谢某与张某的婚生女,但是其依法也应当享有与婚生女同样的权利,因此谢某对其继女也有抚养的义务,故谢某无权要求返还抚养继子女的费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谢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其为抚养继女而支出的抚养费,理由如下:

     再婚关系也是婚姻关系,一旦形成,解决离婚等相关事宜就应该依照婚姻法来调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视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如未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会自然消除。但现有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笔者认为要形成抚养关系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便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要有抚养的事实,即未成年的继子女要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其二便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是仅有短短的时间共同生活就具有抚养关系。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应该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谢某与其继女已经共同生活10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一种抚养关系,因此谢某对其继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故谢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抚养费。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张燕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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