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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3-22 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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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律师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发〔2008〕251号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二、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并交由受查询的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申请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执业律师资格。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询,也可以登陆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

      四、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内容为: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户籍登记资料,不得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

      五、执业律师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如实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加盖承办人印签、户口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户籍证明》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执行。

      六、执业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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