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丈夫无需担责
(2018-04-06 17: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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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4月,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让杨某帮其借款,杨某遂介绍王某向案外人洪某借款。同年4月4日,王某找他人冒名自己的丈夫代某向洪某借款,并书写了两份借条,其中一张借条的借款人为王某,借款金额为1.5万元,另一张借条的借款人为代某,借款金额为4万元,月息均为3分。其中,以代某名义书写的借条,由杨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并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王某实际收到的借款为4万元。
2017年10月,由于借款人催要,杨某担心王某不能及时偿还产生高额利息,遂向洪某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并于事后告知了王某,王某表示愿意偿还该笔由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供担保帮助同事王某向他人借款的事实成立,杨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王某事后也予以认可,但原告明知王某找他人冒名其丈夫向他人借款,仍然为其提供担保,自身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表明王某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原告杨某代其偿还的借款4万元,对于原告要求王某丈夫代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