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之后闹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2018-04-06 17: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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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俊与林某丽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5月2日,程某俊与林某丽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俊给付林某丽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丽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丽要求解除婚约。程某俊要求林某丽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丽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俊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俊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