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生日当天 夫妻双双要离婚
(2017-09-17 15: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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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生日当天 夫妻双双要离婚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张柏萍
2017年3月10日,原告单某于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梁某离婚,法院定于2017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因被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法院延期开庭日期至2017年5月8日。
但是时间刚到2017年5月5日,原被告共同来法院找到法官说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家庭共同财产均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立即开庭审理。承办法官从便民原则考虑立即对该案开庭审理。
审理中,法官查明,双方于2011年自由恋爱,于2014年结婚,并于2015年5月5日生育一子小亮。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离婚的理由即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却说不出具体的事实,被告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原告要求离婚,因而赌气同意离婚。与感情破裂的夫妻不同,原被告双方对曾经的恋爱史都记得非常清楚。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非常好,已有了孩子,婚后双方均没有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过激行为,且双方在儿子生日当天离婚亦有违善良风俗,故告诫双方慎重考虑婚姻问题。经过法官耐心劝解,原告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故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无需来法院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另一方同意离婚,对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原被告仍然应当举证,否则,法院不应准予离婚。该案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亦无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不宜准予离婚。另外,夫妻双方于婚生子生日当天要求办理离婚手续,显然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亦不宜准予离婚。(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