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低 儿子起诉生母增加抚养费
(2017-08-02 1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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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低 儿子起诉生母增加抚养费
作者:张安 齐军仕 编辑:贾曼丽
安徽法院网讯
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由男方抚养婚生子,女方按月给付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九年后婚生子以当初父母离婚时约定给付的抚养费过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每月承担原告李某某抚养费500元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李某、赵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2008年10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赵某按每月150元的标准承担抚养费。抚养费自2008年10月起付至婚生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2017年4月,李某某以现在生活水平提高,每月150元抚养费显然过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赵某与李某离婚时,离婚协议虽约定,婚生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赵某按每月150元的标准承担抚养费,但上述约定的抚养费标准相对于现在的生活水平,已经显然过低,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所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